建筑节能措施1,设计单位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及有关本地区的节能法规进行设计开发;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保证节能设计质量。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节能设计对工程实施监理。4在墙体建筑方面,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应逐步禁止使用其他黏土制品墙体材料,应用目前新型墙体材料,5改善外围护构件的保温性能,尽量避免热桥,同时采用新技术,加强外墙保温。改善门窗设计,尽可能将窗面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采用高效节能玻璃加强密封,尽量减少热量损失。断热铝合金窗采用断热冷桥技术,大阻止了能量的损失。与此同时中空玻璃优美的外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隔声优质性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建筑节能措施1,设计单位在建筑物设计阶段,应当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及有关本地区的节能法规进行设计开发;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保证节能设计质量。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筑工程项目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设计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审内容,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3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节能设计对工程实施监理。4在墙体建筑方面,不得使用实心黏土砖,应逐步禁止使用其他黏土制品墙体材料,应用目前新型墙体材料,5改善外围护构件的保温性能,尽量避免热桥,同时采用新技术,加强外墙保温。改善门窗设计,尽可能将窗面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采用高效节能玻璃加强密封,尽量减少热量损失。断热铝合金窗采用断热冷桥技术,大阻止了能量的损失。与此同时中空玻璃优美的外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隔声优质性能,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比较满意的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空间。
2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 建筑设计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限值和其它强制要求 4.3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5 采暖、空调与通风的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2采暖 5.3空调 5.4通风 5.5冷源与热源 5.6监测与控制 6 节能设计的判定 附录A 夏季建筑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附录B 乙类建筑权衡判断计算表(Excel表格) 附录C 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建筑热工特性指标示例 附录D 建筑物内空调采暖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附录E 本标准用词说明 3 1 总 则 1.0.1为认真和合理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XXX —2005), 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并在保证严格控制能耗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节能设计工作程序,制定本实施标准。 条文说明: 目前,公共建筑的用能数量巨大,浪费严重。为实现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战略,贯彻有关政策和法规,改善公共建筑的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XXX —2005)已经发布施行,该标准涵盖了全国不同气候区域。制定本实施标准的基本原则是:在《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XXX —2005)的基础上,针对北京地区的气候特点和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适当简化节能设计工作程序,加强可操作性,以利于实施。鉴于目前节能形势紧迫,为切实实施节约能源,本标准将主要的、易于解决的问题先行解决,待时机成熟后,再制订更为科学的标准。 1.0.2 本实施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本实施标准不适用于《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4)已经涵 盖的住宅和其它居住类建筑。 条文说明: 房屋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又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 筑。公共建筑的范围非常广泛,包含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XXX —2005)是在主要针对大中型商场、高档办公建筑、高档旅馆饭店等几类建筑进行能耗分析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有别于上述几类建筑共性特征的其它公共建筑,也应该针对自身特点,合理地加以执行。 由于本市已经发布实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02-2004),故 本实施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标准已经涵盖的住宅和其它居住类建筑。其它居住类建 筑中的旅馆,是指二星级及以下等级的小型旅馆。三星级及以上的高档旅馆饭店,应该执行本实施标准。 1.0.3 应按本实施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均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原《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643—2007)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344—2005)同时废止。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对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应有专项审查意见,并经审查人员签字后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机构不得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五、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备案的设计施工图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设计标准、节能设计文件等,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要依据《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青海省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办法》(青建法〔2005〕1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均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20),原《青海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3/643—2007)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青海省实施细则》(DB63/344—2005)同时废止。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对是否符合节能标准应有专项审查意见,并经审查人员签字后加盖审查机构印章。对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审查备案机构不得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五、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备案的设计施工图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六、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设计标准、节能设计文件等,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节能检测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青海省建筑节能工程管理办法》(青建法〔2005〕1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