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扶手栏杆设计规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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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扶手栏杆设计规范是什么?
1个回答 06-26 浏览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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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相遇
初相遇
06-26 05:19
你好,最新栏杆规范高度规定如下: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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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您好,据了解。1、 栏杆抗水平荷载;住宅建筑不应小于500N/m,人流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1000N/n2、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材料,阳台、外走廊和屋顶等遭受日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金属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不锈钢: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一般杠件不宜小于1.2mm(2) 型钢: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 一般杠件不宜小于2.0mm(3) 铁合金: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 一般杠件不宜小于2.0mm3、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范,即多层住宅及以下及以上的临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中高层住宅的临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1m,楼梯楼段栏杆和落地窗维护栏杆的高度不低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低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采用非垂直杆件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4、 栏杆设计除应明确式样,高宽尺寸,材料品种外,还应有制作连接和安装固定的构造详图以及明确杆件的规格型号及壁厚等
楼梯栏杆立柱间距是110mm。《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楼梯扶手(Stairhandrail)是楼梯护栏的支撑杆。楼梯扶手按材料来分类为:楼梯高分子扶手、楼梯铁艺扶手、楼梯不锈钢扶手、楼梯玻璃扶手、楼梯实木扶手。以及一些特殊楼梯扶手:楼梯发光扶手。期望能够帮助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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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业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二、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工业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工业厂房和地下工业厂房的设计。三、条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工业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四、工业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五、工业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六、工业厂房是由独立一栋建筑物(车间),和独立一栋建筑物(宿舍),两栋建筑物之间距离标准是10米,最近不得少于5米,以便消验收合格。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比例是1:3。
第1.0.2条由于当前一些工业用电负荷增大,有些企业内部设有110kV等级的变电所,甚至有此些为220kV等级的。本规范为适应一般常用情况,特规定适用于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系统。第1.0.3条一个地区的供配系统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的规划,往往造成资金浪费、能耗增加等不合理现象。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由供电部门与用电单位全面规划,从*整体利益出发,判别供配电系统合理性。第1.0.4条根据原机械*工业部及*计委等部门的联合通知,要”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品和淘汰能耗高、落后的机电产品”,自1982年以来,已陆续推广和公布了十五批之多。并在通知中反复重申:”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设备都应优先采用节能产品。设计部门在进行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已公布的淘汰产品的,一律视为劣质设计……”。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我国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满足我国四个现代化的需要,提高投资的效益。区分电力负荷对供电可*性要求,在于因停电在政治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序。损失越大,对供电可*性的要求越高;损失越小,对供电可*的要求就越低。条文中”重点企业”是指中央各部委指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有些部门有重点企业*)。条文中”重要原料”是指比较稀缺的工农业原料。条文中”长时间才能恢复”(或较长时间才能恢复)是指停电时间即使很短,但影响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则较实际停电时间长很多。由于各部门各行业的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很多,本规范只能对负荷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划分须由中央各部委分别在部委标准中规定(目前有些部已有规定)。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两种,由于计划检修停电事先通知用电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划分负荷等级的。一般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在工业生产中如:正常电源中断时处理安全停产所必须的应急照明、通讯系统;保证安全停产的自动控制装置等。民用建筑中如: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系统;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记录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一、本款对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两个电源不能同时损坏,因为只有满足这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护其中一个电源继续供电,这是必须满足的要求。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要求。近年来供电系统的运行实践经验证明,从电力网引接两回路电源进线加备用自投(BZT)的供电方式,不能满足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对供电可*性及连续性的要求,有的发生全部停电事故是由内部故障引起,有的是由电力网故障引起,因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所以用电部门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两个*电源。因此,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推动电源,造成停电事故。当有自备发电站时,虽可利用低周解列措施,提高供电的可*性,但运行经验证明,仍不能完全避免全部停电的事故发生。由于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织在一起,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低周解列装置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电网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一般不宜作为应急电源使用,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要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的应急电源供电。工程设计中,对于其它专业提出的特别重要负荷,应仔细研究,凡能采取非电气保安措施者,应尽可能减少特别重要负荷的负荷量,需要双重保安措施者除外。禁止应急电源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目的在于防止电源故障时可能拖垮应急电源。旋转型不中断电源,采用平时原动机不工作,发电机挂在工作电源上作电动机运转的运行方式时,不能认为是并网,为了防止误并网,原动机的启动指令,必须由工作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具有频率*五一节的静止型不间断电源,可与工作电源并列运行,实践证明是可*的。第2.0.3条多年来实际运行经验表明,电气故障是无法限制在某个范围内部的,电气部门从未保证过供电不中断,即使供电中断也不罚款。因此,应急电源应是与电网在电气上*的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柴油发电机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即是指保证两个供电线路不大可能同时中断供电的线路。第2.0.4条应急电源类型的选择,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容量、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以及要求的电源为交流或直流等条件来进行。由于蓄电池装置供电稳定、可*、无切换时间、投资较少,故凡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且容量不大的特别重要负荷,可采用直流电源者,应由蓄电池装置作为应急电源。若特别重要负荷要求交流电源供电,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且容量不大的,可采用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若特别重要负荷中有需驱动的电动机负荷,启动电流冲击负荷较大的,又允许停电时间为毫秒级,可采用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若特别重要负荷中有需要驱动的电动机负荷,启动电流冲击负荷较大,但允许停电时间为15s以上的,可采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这是考虑一般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一般自启动时间为10s左右。对于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是考虑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者。大型企业中,往往同时使用几种应急电源,为了使各种应急电源设备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作用,应急电源接线示例见图2.0.4(以蓄电池、不间断供电装置、柴油发电机同时使用为例)。第2.0.5条对于二级负荷,由于其停电造成的损失较大,且其包括的范围也比一级负荷广,其供电方式的确定,如能根据供电费用及供配电系统停电几率所带来的停电损失等综合比较来确定是合理的。目前条文中对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是根据本规范的负荷分级原则和当前供电情况确定的。图2.0.4应急电源接线示例对二级负荷的供电方式,因其停*响还是比较大的,故应由两回路线路供电,供电变压器亦应有两台(两台变压器不一定在同一变电所)。只有当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才允许由一回6kV及以上的专用架空线供电。这点主要考虑电缆发生故障后有时检查故障点和修复需时较长,而一般架空线路修复方便(此点和电缆的故障率无关)。当线路自配电所引出采用电缆线路时,必须要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电缆线路,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的二极负荷为100%,且互为热备用。线路常见故障不包括铁塔倾倒或龙卷风引起的极少见的故障。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3.0.1条电力系统所属大型电厂其单位功率的投资少,发电成本低,而用电单位一般的自备中小型电厂则相反,故只有在条文各款规定的情况下,才宜设置自备电源。第一款对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是按本规范第2.0.2条第二款”尚应增设应急电源”的要求因而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为了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条件也有需要设置自备电源的。第二、四款设置自备电源需要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才定。第三款设置自备电站的型式是一项挖掘工厂企业潜力,解决电力供需矛盾的技术措施。但各企业是否建自备电站,需经过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决定。利用常年稳定的余热、压差、废气进行发电,技术经济指标优越,并能充分利用能源。第3.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可*措施防止并列运行,目的在于保证应急电源的专用性,防止正常电源系统故障时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系统负荷送电而失去作用。例如应急电源原动机的启动命令必须由正常电源主开关的辅助接点发出,而不是由继电器的接点发出,因为继电器有可能误动作而造成与正常电源误并网。具有应急电源蓄电池组的静止不间断电源装置,其正常电源是经整流环节变为直流才与蓄电池组并列运行的,在对蓄电源系统故障时,利用蓄电池组直流储能放电而自动经逆变环节不间断地提供交流电源,但由于整流环节的存在因而蓄电池组不会向正常电源进线侧反馈,也就保证了应急电源的专用性。第3.0.3条多年运行经验证明,变压器和线路都是可*的供电元件,用电单位在一电源检修或事故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事故的情况是极少的,而且这种事故往往都是由于误*作造成,在加强维护管理、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后是可以避免的。如果不着眼于维护水平的提高,只在供配电系统上层层保险,过多地建设电源线路和变电所,不但造成大量浪费而且事故也终难避免。第3.0.4条两回电源线路采用同级电压可以互相备用,提高设备利用率,如能满足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要求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第3.0.5条当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网取得第二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经过协商并征得供电部门同意,宜就近取得第二电源,可以节省建设自备电站的投资。对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从邻近用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其要求应与第2.0.2条要求一样,不能降低。第3.0.6条一级和二级负荷在突然停电后将造成不同程序的严重损失。因此在作供配电系统设计时,当确定在事故情况下线路通过容量时,应能满足第2.0.2条和第2.0.5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负荷用电的要求。第3.0.7条如果供电系统结线复杂,配电层次过多,不仅管理不便,*作繁复,而且由于串联元件过多,因元件故障和*作错误而产生事故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所以复杂的供电系统可*性并不一定高,不受运行和维修人员的欢迎;配电级数过多,继电保护整*限的级数也随之增多,而电力系统容许许继电保护的时限级数对10kV来说正常也只限于两级;如配电级数出现三级,则中间一级势必要与下一级或上一级之间无选择性。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为两级,例如由低压侧为10kV的总变电所或地区变电所配电至10kV配电所,再从该配电所以10kV配电给配电变压器,则认为10kV配电级数为两级。第3.0.8条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供电可*性高,便于管理,但线路和高压开关柜数量多。而如对辅助生产区,多属三级负荷,供电可*性要求较低,可用树干式,线路数量少,投资也少。负荷较大的高层建筑,多层二级和一级负荷,可用分区树干式环式,减少配电电缆线路和高压开关柜数量,从而相应少占电缆竖井和高压配电室的面积。住宅区多属三级负荷,也有高层二级和一级负荷,因此以树干或环式为主,但根据线路走廊等情况也可用放射式。第3.0.9条将总变电所、配电所、变电所建在*近负荷中心位置,可以节省线村、降低电能损耗,提高电压质量,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一条重要原则。至于对负荷较大的大型建筑和高层建筑分散设置变电所,这也是将变电所建在*近各低压负荷中心位置的一种形式。郊区小化肥厂等用电单位,如用电负荷均为低压又较集中,当供电电压为35kV时可用35kV直降至220/380V低压配电电压,这样既简化供配电系统,又节约投资和电能,提高电压质量。又如铁路的供电特点是用电点的负荷均为低压,小而集中,但用电点多而又远离,当高压配电电压为35kV时,各变电所亦可采用35kV直降至220/380V的低压配电系统。第3.0.10条一般动力和照明负荷是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给,在节假日或周期性、季节性轻负荷时,将变压器退出运行并把所带负荷切换到其它变压器上,可以减少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当变压器定期修检照明及其所供的一部分负荷继续供电,从而提高了供电可*性。第3.0.11条小负荷当在低压供电合理的情况下,其用电应由供电部门统一规划,尽量由公共的220/380V低压网络供电,使分区配电变压器和线路得到充分利用。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4.0.1条用电单位需要的功率大,供电电压应相应提高,这是一般规律。选择供电电压和输送距离有关,也和供电线路的回路数有关。输送距离长,为降低线路电压损失,宜提高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线路的回路多,则每回路的送电容量相应减少,可以降低供电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特性,例如波动负荷大,宜由容量大的电网供电,也就是要提高供电电压的等级。还要看用电单位所在地点的电网提供什么电压方便和经济。所以,供电电压的选择,不易找出严格的规律,只能订原则。第4.0.2条目前我国公用电力系统已逐步由10kV取代6kV电压。因此,采用10kV有利于互相支援,有利于将来的发展。故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企业内部的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且采用10kV配电电压可以节约有色金属,减少电能损耗和电压损失等,显然是合理的。当企业有6kV用电设备时,如采用10kV配电,则其6kV用电设备一般经10/6kV中间变压器供电。例如在大、中型化工厂,6kV高压电动机负荷较大,则10kV方案中所需的中间变压器容量及其损耗就较大,开关设备和投资也增多,采用10kV配电电压反而不经济,而采用6kV是合理的。由于各类企业的性质、规模及用电情况不一,6kV用电负荷窨占多大比重时宜采用6kV,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规律,因此,条文中没有规定此百分数,有关部门可视各类企业的特点,根据技术经济比较,企业发展远景及过去积累的成熟经验确定。当有企业有3kV电动机时,应配用10(6)/3kV专用变压器,但不推荐以3kV作为配电电压。在供电电压为220或110kV的大型企业内,例如重型机器厂,可采用三绕组主变压器,以35kV专供大型电热设备,以10kV作为动力和照明配电电压。第4.0.3条在某些情况下,采用35kV电压作为配电电压比采用较低电压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例如:某些大型企业(如大型钢铁企业)其车间负荷较大,可采用若干个35kV的降压变电所分别设在车间旁的负荷中心位置,并以35kV线路直接在厂区配电。这样可以大大缩短低压线路,降低有色金属和电能消耗量。又如某些企业其负荷不大又较集中,均为低压用电负荷,因工厂位于郊区取得10(6)kV电源困难,当采用35kV供电,并经35/0.38kV直降变压器对低压负荷配电,这样可以减少变电级数,从而可以节约电能和投资,并可以提高电能质量,此时,宜采用35kV的电压作为配电电压。35kV以上电压作为企业内直配电压,通常受到设备、线路走廊、环境条件的影响,难以实现;且投资高,占分多,故不推荐。第4.0.4条电压偏差问题是普遍关系到全国工业和生活用电单位利益的问题,并非仅关系某一部门,从政策角度来看,则是贯彻节能方针和逐步实现技术现代化的重要问题。为使用电设备正常运行和有合理的使用寿命,设计供配电系统时应验算用电设备对电压偏差的要求。在各用电单位的受电端有一定的电压偏差范围,同时由于用电单位本身负荷的变化,往往使此范围更为增大。因此,在供电设计中应了解电源电压及本单位负荷变化的情况,进行本单位电动机、照明电压偏差计算。条文中规定的电压偏差值,对电动机系根据*标准《电机基本技术要求》(GB755-81)第4.1条规定:”电动机当电源电压(如为交流电源时频率为额定)与额定值的偏差不超过+5%时,输出功率仍维护额定值”。对照明系根据《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中有关的规定:”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一般工作场所)及90%(对露天工作场所照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难于满足95%时,对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卫照明及电压为12~42V的照明)”对于其它用电设备,其允许电压偏差的要求应符合用电设备*标准的规定;当无特殊规*,根据一般运行经验及考虑与电动机、照明对允许电压偏差值基本一致,故条文规定为+5%。用电设备,尤其是用得最多的异步电动机,端子电压如偏离GB755-81规定的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将导致它们的性能变劣,寿命降低,及在不合理运行下增加运行费用,故要求验算端子电压。对于少数距电源(变电所等)较远的电动机,如电动机端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5%时,仍能保证电动机温升符合GB755-81的规定(电压为额定值的95%)时温升允许超过的最大值:1000kW及以下为10K,1000kW及以下为5K),且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均能满足要求时,则电动机的端电压可低于95%(但不得低于90%),即电动机的额定功率适当选得大些,使其经常处于轻载状态,这时电动机的效率不比满载时低,但要增加电网的无功负荷。第4.0.6条产生电压偏差的主要因素是系统滞后的无功负荷所引起的系统电压损失。因此,当负荷变化时,相应调整电容器的接入容量就可以改变系统中的电压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电压偏差的范围,调整无功功率后,电压损失的变化可按下式计算:对于线路:对于变压器:式中△Qc-----增加或减少的电容器容量(kvar);Xl-----线路电抗(Ω);Ek-----变压器短路电压(%);Uk-----线路电压(kV);ST-----变压器容量(kVA)。并联电抗器的投入量可以看作是并联电容器的切除器。计算式同上。并联电抗器在35kV以上区域变电所或大型企业的变电所内有时装设,用于补偿各级电压上并联电容器过多投入和电缆电容等形成的超前电流,抑制轻负荷时电压过高效果也很好,中小型企业的变电所无此装置。同样,与调整电容器和电抗器容量的原理相同,如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使同步电动机超前或滞后运行,藉以改变同步电动机产生或消耗的无功功率,也同样可以达到电压调整的目的。二班制或以二班制为主的工厂(一班制工厂也是如此),白天高峰负荷时电压偏低,因此将变压器抽头调在”–5%”位置上,但到夜间负荷轻时电压就过高,这时如切断部分负载的变压器,改用低压联络线供电,增加变压器和线路中的电压损耗,就可以降低用电设备的过高电压。在调查中不乏这样的实例,他们在轻载时切断部分变压器,既降低了变压器的空载损耗,又起到电压调整的作用。第4.0.7条图4.0.7表示供电端按逆调压、稳压和不调压三种运行方式用电设备端电压的比较(也有称稳压为顺调压)。图上设定逆调压和不调压时35kV母线电压变动范围为额定电压的0~+5%;各用电单位的重负荷和轻负荷出现的时间大体上一致;最大负荷为最小负荷的4倍,与此相应供电元件的电压损失近似分取为4倍;35kV、10kV和380V线路在重负荷时电压损失分别为4%、2%和5%;35/10kV及10/0.38kV变压器调分接头各提升电压2.5%及5%。由图可知,用电设备上的电压偏差在逆调压方式下可控制在+3.2%~-4.9%,在稳压方式下为+3.2%~-9.9%,不调压时则为+8.2%~-9.9%。根据此分析,在电力系统合理设计和用电单位负荷曲线大体一致的条件下,只在110kV区域变电所实行逆调压,大部分用电单位的电压质量要求就可满足。因此条文规定了”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变电所一般是公用的区域变电所,也有大企业的总变电所。反之,如果中小企业都装置有载调压变压器,不仅增加投资和维护工作量,还将影响供电可*性,从*整体利益看,是很不合理的。第4.0.8条基于上述原因,10(6)kV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必有载调压。条文中指出,在符合更严格的条件时,10(6)kV变电所才可有载调压。第4.0.9条在区域变电所实行逆调压方式可使用电设备的受电电压偏差得到改善,详见4.0.7条说明。但只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和逆调压是不够的,同时应在有载调压后的电网中装设足够的可调整的无功电源(电力电容器、调相机等)。因为当变电所调高输送电压后,线路中原来的有功负荷P和无功负荷Q都相应增加,尤其是因网路的电抗相当大,网路中的变压器电压损失和线路电压损失的增加量均与无功负荷增加量ΔQ成正比,可以抵消变压器调高电压的效果。所以在网路中应设置无功电源以减小无功负荷Q,并应可调,方能达到预期的调压效果。计算电压损失变化的公式见第4.0.6条说明。逆调压的范围规定为0~+5%,4.0.7条说明图中证明用电设备端子上已能达到电压偏差为+5%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变压器有载调压分接头,220、110、63kV均为+8×1.25%,35kV为+3×2.5%,10(6)kV为+4×2.5%。实行本条规定需要投入较多资金,在有条件时先做试点工作,逐步推广实行。第4.0.10条我国已于1990年4月20日公布了*标准《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规定了电力系统公共供电点由冲击性功率负荷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电压允许值。电弧炉等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对其它用电设备影响甚大,如照明闪烁,显象管图象变形,电动机转速不均,*设备、自控设备或某些仪器工作不正常,从而影响正常生产,因而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限制。第一、二两款是考虑线路阻抗的作用。第三款是考虑变压器阻抗的作用。冲击性负荷以弧焊机为例,机器*焊接车间或工段的弧焊机*总容量很大时,宜由专用配电变压器供电。第四款,有关炼钢电弧炉引起电压波的标准,各国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例如瑞士的规定是:的比例,单台时≤1.2%~1.6%,双台时≥2.0%~2.7%,三台及以上时≤2.8%~3.7%.在我国,《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对电弧炉工作短路引起的供电母线的电压波动值作了限制的规定。本款规定”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电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一般就是由更高电压等级的电网供电。但在电压波动能满足限制要求时,应选用一次性电压较低的变压器,有利于保证断路器的频繁*作性能。当然也可采取其它措施,例如:1.采用电抗器,限制工作短路电流不大于电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3.5倍(将降低钢产量)。2.采用静止补偿装置。静止补偿装置对大功率电弧炉或其它大功率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压波动和闪变以及产生的谐波有很好的补偿作用,但它的价格昂贵,故在条文中不直接推荐。为使人们了解静止补偿装置(SVC,staticvarcompensator),现将其使用状态作简要介绍。国际上有60年代就采用SVC,近几年发展很快,在输电工程和工业上都有应用。SVC的类型有:PC/TCR(固定电容器/晶闸管控制电抗器)型;TSC(晶闸管投切电容器)型;TSC/TCR型;SR(自饱和电抗器)型。其中PC/TCR型是用得较多的一种。TCR和TSC本身产生谐波,都附有消除设施。自饱和电抗器型SVC的特点与优点有:1.可*性高。第四届国际交流与直流输电会议于1985年9月在伦敦*电机工程师学会(IEE)召开,SVC是会议的三个中心议题之一。会议上专家介绍,自饱和电抗器式与晶闸管式SVC的事故率之比为1:7。2.反应速度更快。3.维护方便,维护费用低。4.过载能力强。会议上专家又介绍实例,容量为192Mvar的SVC,可过载到800Mvar(大于4倍),持续0.5s而无问题。如晶闸管式SVC要达到这样大的过载能力,须大大放大阀片的尺寸,从而大幅度提高了成本。5.自饱和电抗器有其独特的结构特点,例如:三相的用9个铁芯柱,线圈的连接也比较特殊,目的是自身平衡5次、7次等高次谐波,还采用一个小型的3柱网形电抗器(MeshReactor)来减少更高次谐波的影响。但其*工艺和电力变压器是相同的,所以一般电力变压器厂的生产设备、*工艺和试验设备都有条件*这种自饱和电抗器。6.自饱和电抗器的噪音水平为80dB,需要装在隔音室内。7.成套的SVC没有一定的标准,但组成SVC的各项部件则有各自的标准,如自饱和电抗器的标准大部分和电力变压器相同,只是饱和曲线的斜率、谐波和噪音水平等的规定有所不同。由于自饱和电抗器的可*性高、谐波和噪音水平等的规定有所不同。由于自饱和电抗器的可*性高、*元件少、维护方便,同时我国一定条件的电力变压器厂都能*,所以我国应迅速发展自饱和电抗器式的SVC。我国原能源部电力科学研究院研制成功的两套自饱和电抗器式SVC已用于轧机冲击负荷的补偿。第4.0.11条谐波对电力系统的危害一般有:1.交流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线路等增加损耗;2.电容器、电缆绝缘损坏;3.*计算机失控,*设备误触发,*元件测试无法进行;4.继电保护误动作或拒动;5.感应型电度表计量不准确;6.电力系统干扰通讯线路。关于电力系统的谐波限制,各工业化*由于考虑问题不同,所采用的指标类型、限值有很大的差别。如谐波次数,低次一般取2,最高次则10、25、40、50不等,有些*不作限制,而西德只取5、7、11、13次。在所用指标上,有的只规定一个指标,如前苏联只规定了总的电压畸变值不大于5%,而美国则就不同电压等级和供电系统分别规定了电压畸变值,*则规定三级了限制标准等。近期各国正在谐波的限值不断制订更完善和严格的要求,但还没有国际公认的推荐标准。我国*标准谐波限值,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制订。现介绍一些男外的谐波限值,目前正由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制订。现介绍一些国外的谐波限值的具体规定:1.*电气委员会工程技术导则G5/3.第一级规定:按表4.0.11-1规定,供电部门可不必考虑谐波电流的产生情况。第二级规定:设备容量如超过第一级规定,但满足下列规*,允许接入供电系统。(1)用户全部设备在安装处任何相上所产生的谐波电流都不超过表4.0.11-2中所列数值;(2)新负荷接入系统之前在公共点的谐波电压不超过表4.0.11-3值的75%;(3)短路容量不是太小。第三级规定:接上新负荷载后的电压畸变不应超过表4.0.11-3的规定。供电系统任何点的谐波电压最大允许值表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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