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4、企业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资格*或注册*、职称*、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7、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明、资格*或注册*、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8、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明、**、职称*、项目经理资质*、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9、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10、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1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程序: 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更详细的条件表格等可以到“建设工程标准在线”网站的“市场准入--申请指导”栏目看,按照提示步骤选择就可得到你需要的所有*了。
1、对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与新规定实施的平稳衔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关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为其办理承包单项工程的承包证明。2005年7月1日以后,没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外国企业,一律不得进行工程承包活动。2、对于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7月1日前,可以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其工程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资质年检时的业绩。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办理为鼓励国际大型工程承包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时,在业绩和人员方面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1、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承包业绩,可作为在中国境内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业绩。外国投资者申报资质时应当提供相应业绩的证明材料,由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审查确认。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为本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境外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当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职称要求条件。境外服务提供者所具备的技术职称条件,依据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核建筑业企业资质时,根据境外服务提供者的*以及工作经历予以审核。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可以聘用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本企业的项目经理。境外服务提供者作为企业项目经理申报的,应当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其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经历,在评审建筑业企业资质时予以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