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是指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在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中载明的工作范围,也包括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要包括以下档案和资料; (1)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 (3)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6)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7)竣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 (9)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
1、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承包工程,并且质量合格。2、有关的工程技术*及检验检测*齐全。3、有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签订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4、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1、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承包工程,并且质量合格。2、有关的工程技术*及检验检测*齐全。3、有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签订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4、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1、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承包工程,并且质量合格。2、有关的工程技术*及检验检测*齐全。3、有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签订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4、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
1、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所有承包工程,并且质量合格。2、有关的工程技术*及检验检测*齐全。3、有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签订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4、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