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客户的贷款资格;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5.填写贷款文件;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7.买保险;8.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进行审核;9.将*递送至中心终审;10.将*递送至贷款银行;11.将银行返还的*收存;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一)客户需先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选择每月托收方式汇缴的客户还需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 (二)专办员携带相关材料到我行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办理缴存登记(开立单位公积金账户)。专办员来柜台办理缴存登记时须携带以下*:(1)《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一份 (2)《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一式两份 (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选择托收方式缴存的客户) (4)不*质的单位按照表格右侧的分类分别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机关: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副本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南京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5)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专办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填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清册》,并携带该清册的*文档到我行公积金专柜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单位完成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可进行每月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北京办理公积金贷款流程: 1、初审: 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 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 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 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9、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10、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