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我们了解比较多的可能是房屋抵押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等。那么土地抵押贷款你了解吗?土地抵押贷款的流程你知道吗?今天就一起看看关于土地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吧。一、到底何谓土地抵押贷款?债务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的保证,用来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土地抵押贷款的流程有哪些?1.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2.向不动产评估机构咨询,对于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价,然后根据第一步中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初一最大评估的单价,然后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3.根据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CAD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4.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5.根据抵押测绘图到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6.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带着公司的相关证明和评估报告到国土局的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写最高额抵押合同,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以及公司同意抵押土地贷款的决策资料。7.提供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后,等待银行进行放贷就可以了,到这儿整个抵押贷款程序基本操作完毕。看了本文你应该对土地抵押贷款的流程有所了解了,如果想进一步进行详细的了解,需要咨询当地的银行。
什么是土地抵押贷款?土地抵押贷款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土地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以土地的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贷款也是展示解决贷款者金融紧张的局面,那土地抵押贷款是什么以及流程是什么?一、什么是土地抵押贷款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是通过土地的契约进行。抵押权的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是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土地抵押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土地抵押贷款流程1.首先根据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及银行许诺的抵押率(放款额/抵押物评估值)倒推出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2.咨询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目标抵押物进行评估所能达到的最大评估单价,然后再根椐第一步算出的抵押物应达到的评估总价值除以最大评估单价计算出所需的抵押物的面积数;3.根据以上第二步算出的抵押物的面积数,先在CAD规划图上自行画出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的土地区域;4.带着第三步自行画出的抵押土地区域图再到国土局地籍科进行土地测绘,出抵押测绘图;5.根据抵押测绘图到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6.与银行信贷人员一起带着评估报告及公司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到国土局地籍科办理抵押登记,填制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同时向银行提供贷款申请书及公司同意就目标地块进行抵押贷款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资料;7.填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按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后,等待银行进行放贷即可.至此整个抵押贷款程序基本操作完毕。我们不能忽视也不可回避土地抵押贷款是存在的风险,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土地抵押贷款,用理性的思维去面对土地抵押贷款。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所需税费有: 交易契税 成交价×1.5% 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 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6元/ ㎡ 产权交易中心 ; 产权登记费 80元 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 过户代理费 600元 代理公司 ; 评估费 评估值×0.5% 评估公司 ; 评估代理费 500元 代理公司 ; 保险费 评估值×0.07%×贷款年限 保险公司 ; 公证费 贷款额×0.3% 公证处 ; 核档费 200元 产权产
看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是多少,贷款金额上限为土地价值的70%如果你是个人贷款的话,带上你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贷款用途证明,收入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去银行申请贷款,等银行审批下来后,去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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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准备好1.身份证;2.婚姻证明;3.房产证(大红本);4.收入证明;5.银行流水。直接到银行信贷部办手续就可,3个工作日即可拿到贷款,希望对你有帮助哈。
这个土地手续办理流程,得看你是哪个方面的了。不同用途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不过一般都是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土地的指标调剂申请以及相关的资料,以及有关的文件。资料经过试图地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逐级下发批文。前面这个是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申请的办理程序,可以参考一下。
首先看这房子有没在银行抵押,如果有,必须先把贷款还清。没有贷款后,准备房本,收入证明,最近6个月流水,结婚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做抵押的银行签约,之后就是评估,完了后等银行批贷函下来,然后等银行放款就行了,前后如果一切顺利,差不多2个月吧,主要是放款银行比较慢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 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主要任务是:根据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作好土地出让金收支核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的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包括: 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所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应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除财政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设立土地出让金帐户。第五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应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不得在其他部门滞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第六条 各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10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填报的清算单,及时清算、拨付出让土地的开发费用。 土地开发费用应按如下范围列支: 1.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2.开发性支出。指征用土地之后,用于土地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的土地所在小区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为征用、开发出让的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第八条 土地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的单位面积开发费用乘以按图纸出让土地的总面积。单位面积开发费用的计算办法是,出让土地所在小区的总开发费用除以该小区的土地总面积。第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部门核拨并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业务费。具体比例应以不超过缴入金库的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为准。 第十条 土地出让业务费,应按如下范围使用: 1.对有偿出让的土地地域内的勘探设计费; 2.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所支付的广告费、咨询费; 3.土地出让给外商过程中的外方中介人佣金; 4.土地在进行出让(拍卖、招标等)时所支付的场地租金; 5.查处未补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开支; 6.为开展土地有偿出让工作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购置费、调查研究费; 7.业务人员培训费、宣传费; 8.按规定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单、清算单、专用票据和财务报表所发生的费用; 9.对有关票据、报表等进行保管、仓储、运输所发生的费用; 10.聘请财务会计等专业征管人员所必需的工资和酬金。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土地出让金收支季度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其中,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财政部;年度预算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年度决算应于第二年3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一式三份。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出让金不缴入财政,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相应的处罚。 三、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收支会计科目包括三类,即:资金来源类、资金运用类和资金结存类。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来源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1.土地出让金收入。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土地受让方征收的土地出让价款,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收入时,记收方;冲销转帐时,记付方。平时收方余额反映财政部门土地出让金累计收入数。按季结帐时,将“土地出让金支出”科目的付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付方冲销。结转后本科目的收方余额。作为本季度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数上缴金库。上缴时记本科目付方。2.合同预收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或合同协议向土地受让方预收的土地定金(或保证金)等,用本科目核算。预收数记收方;转帐结算或退回时,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合同预收款数额。3.暂存款。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付、代管等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数记收方;冲转或结算退还数记付方。收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运用类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 1.土地出让金支出。清算、核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二个明细科目,即: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出让业务费。各项支出数记付方;支出收回数或冲销转出数记收方;拆迁建筑物的残值收入,作冲减开发费用处理,记本科目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当期土地出让金实际支出累计数。年终结帐时,本科目的付方余额全部转入“土地出让金收入”科目冲销。 2.暂付款。发生的各种临时性应收或待核销的结算款项,用本科目核算。发生暂付款时记付方;结算收回或核销转列支出时记收方。付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金额。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资金结存类会计科目(即: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内容和方法如下:“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各种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银行存款,用本科目核算。存入时记收方,提取时记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