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18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裙房,最小防火间距是9米。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裙房亦称裙楼。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国标GB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
规范是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18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裙房,最小防火间距是9米。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裙房亦称裙楼。裙房的高度通常不超过24m;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国标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
总则有具体说明,见下: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的相关规定,住宅的室外机机位可以设计在外墙或者阳台上。也就是说将其无论是设计在阳台上或者是外墙上,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特别提示:后续自己装修时,如果更改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选择在没有预留室内外机位的墙面安装时,规范要求是不允许私自进行改造的。建议最好了解一下物业的相关规定,因为在自行安装的过程中,一是可能会对墙体的保温、防水造成破坏,二是可能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