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了青岛公积金贷款; 2、需要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 办理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借款合同》; 3、受托人身份证、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4、市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前往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2、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进行审核; 3、审核后,借款人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部分还款申请表》、签署《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补充合同》; 4、借款人持《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银行将还款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于当日将缴款单回单交回,作为还款证明; 5、会计人员凭交款回单记账后,部分还款手续办结。 补充说明: 1、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本金额度为一万元的整数倍。 2、部分还款时,如有逾期,应先将逾期部分还清后,再办理部分还款手续。
青岛住房公积金缴存流程/青岛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送缴或转帐两种方式。采用送缴方式的,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审核手续。审核无误后,到存取专柜办理缴存手续。 采用转帐方式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应当签订转帐协议,每月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帐手续。 第二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年薪计算,但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五倍。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交,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三条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清偿。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六月三十日为结息日。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职工储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