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木结构时荷载应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的规定执行,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进行设计,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进行设计。设计木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在一般情况下,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木结构,其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对于特殊建筑物的木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要求另行确定。规范所有设计指标均按安全等级为二级确定。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遵守国家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3、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5、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6、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7、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结构设计当然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另外如国际标准《配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ISO9652-3一些砌体结构的施工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程等
结构设计当然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另外如国际标准《配筋砌体结构设计规范》ISO9652-3一些砌体结构的施工验收标准施工技术规程等
1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构造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2柱内竖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的规定;3构造柱的截面尺寸不宜小于240mmX240mm,其厚度不应小于墙厚,边柱,角柱的截面宽度宜适当加大.柱内竖向受力钢筋,对于中柱,不宜少于412.对于边柱角柱不宜少于414构造柱的竖向受力钢筋的直径也不宜大于16mm其箍筋一般部位宜采用6间距200mm楼层上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