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第四十二条这样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不对,物业公司可以联系开发公司或建筑方来做维修,如果过了保修期,就让业主去房管局申请房屋维修基金,在做维修,不就完了吗,这跟物业没关系。
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叫上物业和开发商,你们三方和协议解决,房子有问题是开发商的事,修的时间也是开发商的问题,让开发商来承担这段时间的费用给物业.你从你收到钥匙那天开始交物业.我们以前遇到过很多你这样的问题都是这样解决的.还有问题可以添加我为好友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