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核准所需资料1、验收核准书面申请,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实际规模及工艺流程说明,包括企业从事的生产型、占地面积、建筑物数量、车间类型及数量、设备类型及数量、员工数等,加盖企业公章。3、经环保审批同意配套有发电机、车间废气或厨房油烟(200人以上),需要提交有效的处理合同和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4、已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5、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一、“三同时”检查及试生产申请与审查县环保局对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污染防治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进行环评和不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肃处理。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向县环保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由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环保
申请:建设单位在完成主体工程和环保配套设施建设,试运行3个月期满前,到环保窗口提交验收申请。受理:环保窗口收到验收申请并现场核实后下达验收监测计划(两日内)。建设单位联系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形成验收监测文件。验收:环保窗口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后验收监测报告后,(三日内)组成验收组对其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批复:根据验收组验收意见,有关单位修改验收文件(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