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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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4个回答 06-30 浏览 2083
推荐标签: 保障性住房什么是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好吗
不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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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0:59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需求、流通和消费过程进行干预、调节,以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从整体上来说,保障性住房政策一般包括政策的体系、程序和目标三个方面。体系是指确定政策制定主体、实施主体和政策目标、内容及其传达的一整套制度设计,其焦点在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是指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固定过程和方式,这是保证政策合规运作、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和指导。目标就是明确政策的作用主体,解决为谁服务以及如何服务等本质问题。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标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具体由经济适用房政策、廉租房政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住房补贴政策、针对社会“夹心层”人群的公租房和限价房政策构成1。政策模式包括:住房配置和消费补贴。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从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角度讲,还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而消费补贴政策,是由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购房屋,再由相应管理机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贴,如租金补贴政策。2009年国家开始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2011年3月中央政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2011年7月《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通知》中要求地方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摆在优先突出位置,加大政府筹资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2011年中央政府提出全年建设各类保障房共1000万套的计划,比2010年多出400多万套,多出来的计划中约一半为公租房。以上政策变化表明中央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思路正在发生变化,未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将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为主线3。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将廉租房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租房年度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也将后纳入公租房进行管理。从此,公租房廉租房将完全合体,统一规划、统一申请、统一轮候,政策限制应声松绑。因此,公租房将成为未来保障房的重点工程。另一方面是由于经适房问题层出不穷。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经济适用房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产生巨大的价格差。只要有这样的利益空间存在,就会有人想钻漏洞,就会发生寻租的问题。基本上是谁和经适房的距离越近,谁就拥有了获得巨额财富的可能,种种乱象已将经适房的弊端展现得淋漓尽致。当与产权相关的巨大利益成为各方觊觎的对象,经适房最终难逃社会上那些“为有门路者得之“的指摘,兜底低收入人群的功能则被大大弱化。因此已有地方政府开始试点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并轨试点过程中,取消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我相信这也是将是保障房政策发展的一个趋势。共有产权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2014年6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明确包括黄石在内,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6个城市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虽然试点城市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住建部明确要把公平公正作为基本原则,解决中低收入等特定群体的住房问题为主要目的。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共有产权房的发展将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发展方向。中央政府对事关稳定与和谐社会的保障房住房非常重视,但由于现行财政体制并没有明确提出保障性住房为中央事权,再加上没有明确的专项收入来源支持,使得中央政府在对提供个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出责任存在软约束,实际支出规模很小。对地方政府而言,目前“土地财政”现象普遍,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中央对城镇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使得地方政府对保障房的建设和供应积极性不高,将希望寄托在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上。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和供应商存在互相博弈和推诿,严重影响保障房的建设的速度。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来源于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地方政府收入,地方政府从中拿出部分作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在近期我们可以认定保障房的建设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因此中央政府要做的是增加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支出的积极性。因此,我认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保障房转移支付应该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地方财政用于保障房的支出国模挂钩,使得地方财政用于保障房的支出规模越大,则地方政府从中央政府获得的转移支付越多。通过此种政策设计,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通过双向联动,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对保障房的支出。
乱了夏末蓝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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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1:07
这项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开展。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本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列入本市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基层表数据直接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综合表除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数据由基层表汇总外,其他指标均来自各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统计频率为季报。
时间成了分开借口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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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1:15
保障性住房分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4大类。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也有不同的标准。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等。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保障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办法》要求,享受保障性住房对象出现以下几类情况的,由各级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由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回购保障性住房。这些情况包括:虚构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房租金的;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等。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办理退出手续
不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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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1:24
第一,对地方政府而言,现有的宏观制度框架对保障房的建设激励较多,而对分配供应缺乏激励。根据一些媒体的报道,国内不少一二线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障房“叫好不叫座”的情况。对于普遍出现的问题,可以从制度层面探求一些原因。由于保障房的建设和配套都能直接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因而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开工和建设的积极性都很高。尤其在房地产市场因严厉的调控政策而陷入相对低迷之时,为弥补市场化商品住房开工量减少而对地方经济增长的影响,地方政府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愿更加强烈。相比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分配供应,不仅不能对地方经济的增长做出直接贡献,反而容易因准入审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受到负面评价。为此,有的地方政府宁愿让保障房暂时空置,也不希望因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得到保障房而备受舆论批评。在这种局面下,保障房开工建设的突飞猛进和供应分配的战战兢兢就会形成鲜明对比,也就必然造成保障房的建设速度快于供应速度。第二,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使供应与需求不相匹配,从而遏制了保障需求的释放。普通商品住房是通过市场机制来使供应与需求相匹配,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与配售基本上排斥了市场机制,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进行。在缺乏相对完整的住房状况数据的条件下,行政配置缺乏有效的机制和手段使住房需求与供应相匹配。具体而言,保障需求主要包括“谁需要”、“需要什么”、“能力如何”等问题。首先,对于保障对象的认知,我们现在只有一个不太精准的框架,缺乏完整的图景。其次,对于保障对象的具体需求,目前尚缺乏有效的显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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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需求、流通和消费过程进行干预、调节,以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从整体上来说,保障性住房政策一般包括政策的体系、程序和目标三个方面。体系是指确定政策制定主体、实施主体和政策目标、内容及其传达的一整套制度设计,其焦点在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是指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固定过程和方式,这是保证政策合规运作、有效实施的重要依据和指导。目标就是明确政策的作用主体,解决为谁服务以及如何服务等本质问题。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标是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具体由经济适用房政策、廉租房政策、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职工的住房补贴政策、针对社会“夹心层”人群的公租房和限价房政策构成1。政策模式包括:住房配置和消费补贴。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我国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从大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角度讲,还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而消费补贴政策,是由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购房屋,再由相应管理机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贴,如租金补贴政策。2009年国家开始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2011年3月中央政府“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2011年7月《关于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的通知》中要求地方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摆在优先突出位置,加大政府筹资力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资本金及时足额到位。2011年中央政府提出全年建设各类保障房共1000万套的计划,比2010年多出400多万套,多出来的计划中约一半为公租房。以上政策变化表明中央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思路正在发生变化,未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将以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为主线3。2020年1月1日起各地将廉租房建设计划统一并入公租房年度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也将后纳入公租房进行管理。从此,公租房廉租房将完全合体,统一规划、统一申请、统一轮候,政策限制应声松绑。因此,公租房将成为未来保障房的重点工程。另一方面是由于经适房问题层出不穷。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经济适用房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产生巨大的价格差。只要有这样的利益空间存在,就会有人想钻漏洞,就会发生寻租的问题。基本上是谁和经适房的距离越近,谁就拥有了获得巨额财富的可能,种种乱象已将经适房的弊端展现得淋漓尽致。当与产权相关的巨大利益成为各方觊觎的对象,经适房最终难逃社会上那些“为有门路者得之“的指摘,兜底低收入人群的功能则被大大弱化。因此已有地方政府开始试点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并轨试点过程中,取消了经济适用房的供应,我相信这也是将是保障房政策发展的一个趋势。共有产权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共有产权房自2007年起在江苏省淮安市进行试点,2020年6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明确包括黄石在内,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6个城市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虽然试点城市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住建部明确要把公平公正作为基本原则,解决中低收入等特定群体的住房问题为主要目的。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共有产权房的发展将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发展方向。中央政府对事关稳定与和谐社会的保障房住房非常重视,但由于现行财政体制并没有明确提出保障性住房为中央事权,再加上没有明确的专项收入来源支持,使得中央政府在对提供个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出责任存在软约束,实际支出规模很小。对地方政府而言,目前“土地财政”现象普遍,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中央对城镇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使得地方政府对保障房的建设和供应积极性不高,将希望寄托在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上。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和供应商存在互相博弈和推诿,严重影响保障房的建设的速度。从现实情况看,目前来源于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地方政府收入,地方政府从中拿出部分作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在近期我们可以认定保障房的建设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因此中央政府要做的是增加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支出的积极性。因此,我认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保障房转移支付应该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与地方财政用于保障房的支出国模挂钩,使得地方财政用于保障房的支出规模越大,则地方政府从中央政府获得的转移支付越多。通过此种政策设计,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通过双向联动,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对保障房的支出。
保障性住房政策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需求、流通和消费过程进行干预、调节,以实现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从整体上来说,保障性住房政策一般包括政策的体系、程序和目标三个方面。体系是指确定政策制定主体、实施主体和政策目标、内容及其传达的一整套制度设计,其焦点在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是指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固定过程和方式,这是保证政策合规运
首先,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的安排原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投向使用效率最高、发展最为需要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其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权威测算显示,今年新增的75亿元廉租房建设投资及其所带动的地方和社会投资,可以拉动钢材消费量65万吨,水泥消费量50万吨。同时,此次国家还安排了17亿元中央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这可以拉动铸铁消费量两万吨,钢材消费量10万吨,水泥消费量30万吨。 再次,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还为今后扩大消费创造了有利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都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都将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 简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1])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从今年开始,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要扩大农村危房改造的试点工作,所以我们把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决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的改造问题、游牧民定居工程和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统称为保障性安居工程。 不同情况的低收入家庭,对保障性住房有租赁与买卖的不同需求。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低收入家庭有一定的支付能力或者有预期的支付能力,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这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最本质的区别。通过保障制度的完善,不论是哪一类住房,最终目的都是尽快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这是最根本的。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产权。新加坡的保障性住房叫“组屋”,既有租,也有售。
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建议:1.应加强并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2.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纳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政府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编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和年度供应量,并对用地、资金等做出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特别应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用地供应计划中量化各项指标,便于操作,也利于社会监督。3.调整和完善土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4.住房保障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应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5.要建立严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议分级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供地数量、布局、用地审批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监督和监管,严格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被挤占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6.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原则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要广泛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避免低收入家庭成片集中居住带来的交通等社会问题。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不宜大面积集中在郊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甘井子区,避免在效区形成新的贫困区,低收入群体的过度集中对政府的社会负担、小区管理、社会稳定都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除甘井子区外,要考虑居民通勤距离、动迁等因素,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等城市交通便利地区进行适量分布,并列入各区政府考核指标中,体现“大分散”的原则。8.建议建设不同群体的混合居住社区,在出让部分商品房用地时,将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挂牌出让条件;并应尝试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中心区或同一行政区或同一区域的商品房项目附近,做到两个小区相邻,共存分管,体现“小集中”的原则。
在“十二五”期间,政府加大力度解决住房保障问题,并将城乡保障性住房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内容。“十二五”期间我国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其中,2011年计划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2012年计划建设700万套,2013年计划建设630万套,2014年计划建设480万套,2015年计划建设790万套(见表2)。同时,中央将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列为考核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更为凸显。2011~2014年因建设周期的缘故,虽然我国保障房建设的实际完成率低于建设计划指标,但实际执行及开工率均高于计划建设的指标,统计显示“十二五”期末,我国保障房的覆盖面将超过城市人口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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