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提取公积金流程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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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提取公积金流程谁清楚?
3个回答 07-06 浏览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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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不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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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6:01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余生亏欠我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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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6:09
据了解,无房职工租赁厦门市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材料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人事部门章)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本人办理:**本人***;(2)委托办理:**委托人和受托人***;3.提取金额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卡的,应提供本人的同名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4.提取人为租房人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5.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无房证明(房屋登记机构出具);(2)房屋租赁合同;(3)房租发票(上一年或当年);(4)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单位出具。如失业的,提交失业证)。6.其他证明材料:(1)已婚的,还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2)租赁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还应提交《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3)租住私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久伴我者必定永驻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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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06:17
提取条件
最新消息: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 连缴三个月可提
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 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非房屋类:
XX市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当年度月还款凭证(须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提取流程
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的,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
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计算方式说明:
1、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合计其提取额度。
2、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家庭成员或婚前婚后情形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簿等证明材料。
3、首次提取与提前还贷提取的金额与额度的差额,其后可以追溯,两种情形分别只能追溯计算一次(该房已出售的不能追溯)。(注:由于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原因,此项业务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3、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房在一年内凭该套房最多只能提取一次。
4、自动划转提取时间间隔:每人每一周年一次,系统每天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进行自动划转提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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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4、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市公积金[2010]15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房改〔2009〕6号)、《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调离本市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第六条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市公积金[2010]15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房改〔2009〕6号)、《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市公积金[2010]15号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房改〔2009〕6号)、《桂林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市政[2005]71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海口公积金提取流程: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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