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热、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三、通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供气、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今后以下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公共维修基金在归集时,是一次性收取的。如果在使用中,归集的公共维修基金不能满足使用时,由全体产权人根据自己房屋和项目总面积的比率,分摊维修基金中不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