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分别是:(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七条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第八条各级主管机构和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九条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二)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第十条下列地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二)位于地震动参数0.15g以上(含0.15g)的大中城市;(三)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中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四)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地区。第十一条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十二条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结果变动显著的,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小区划结果,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地震小区划结果的审定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审定后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四条相关机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村镇房屋建设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增强村镇房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第十六条有关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增强社会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 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 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 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 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 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 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 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 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 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 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 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 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 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 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 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 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题主好,已上传到附件,满意请及时采纳为最佳答案。标准简介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性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