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和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此外,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人员:1.以公司形式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应当有3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和3名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
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个(含2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⑵ 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特征:⑴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⑵ 个人独资的财产归投资个人所有;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⑷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32、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⑴ 投资者为一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首先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人员条件进行前置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房地产经纪机构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持营业执照、章程、机构人员的书面资料到登记机构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