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⑵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⑶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⑷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⑸ 分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⑴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⑵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⑶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⑷ 全体合伙人决议;⑸ 合伙协议;⑹ 出资权属证明;⑺ 经营场所证明;⑻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
⑴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⑵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⑷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这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
⑴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⑵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