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设计及施工分包给不同的公司可以吗?我想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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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设计及施工分包给不同的公司可以吗?我想参考参考。
4个回答 07-17 浏览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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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ma情兽
Anma情兽
07-17 04:51
你好,是可以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的做法在很多大型项目上是必须的,但是普通家庭没有太多人选择这样的方式,有些人是嫌麻烦,那么房子很多年装修这么一次,如果抛开时间成本,设计和施工分包给不同的公司是不是能各取所长呢?
1、分开的优点
(1)设计师定稿的方案、选择的材料施工方不能私下更改或者替换。
(2)设计师会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对施工方提出建议或者监督,而不是公司的立场。
2、分开的缺点
(1)不同公司的工作方式相差比较大,沟通和合作上会出现问题。一般大项目的周期长,双方公司都足够专业和规范,所以这个问题不明显。普通家庭装修项目小,周期短,若双方都不是足够专业,那就更容易出现沟通问题了。
(2)责任划分难以确定。除非很专业的公司,双方在项目施工的任何方面都交接的特别清楚并且有书面文件备案(不是顶尖的装修公司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吧),否则很容易出现退却责任的现象。
(3)分开承包要单独出设计费,也无法享用一些折扣和优惠,可能会超出预算。
凉城无爱
凉城无爱
07-17 04:5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
二、五十
三、五十
四、五十
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
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
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你终究是我留不住的人
你终究是我留不住的人
07-17 05:08
您好,非常荣幸回答您的问题: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一、分包工程的合同责任分包工程属于总包合同内承包商对业主承担义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它又是承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合同的标的物,分包商仅对承包商承担合同责任。由于分包工程同时存在于总包、分包两个合同内的特点,承包商又居于两个合同当事人的特殊地位,因此承包商会将总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承担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分包商。
1.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格承包商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择分包商时,通常要求对方就分包工程进行报价,然后与其协商而形成合同。分包合同的价格应为承包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指明的价格。
2.分包合同的订立在邀请分包商报价及签定合同时,为了能让分包商合理预计分包工程施工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分包工程的施工满足总包合同要求顺利进行,应使分包商充分了解在分包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承包商除了提供分包工程的合同条件、图纸、技术规范和工程量清单外,还应提供总包合同的投标书附录、专用条件的副本及通用条件中任何不同于标准化范本条款规定的细节。承包商应允许分包商查阅总包合同,或应分包商要求提供一份总包合伺副本。但以上允许查阅和提供的文件,不包括总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工程量报价单及报价细节。因为在总包合同中分包工程的价格是承包商合理预计风险后,在自己的施工组织方案基础上对业主进行的报价,而分包商则应根据对分包合同的理解向承包商报价。此外,承包商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的责任,应收取相应的分包管理费,并非将总包合同中该部分工程的价格都转付给分包商,因此分包合同的价格不一定等于总包合同中所约定的该部分工程价格。
3.划分分包合同责任的基本原则
(1)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分包合同条件中包括了以下条款:1)分包商应承担并履行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合同规定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分包商的违约行为,业主根据总包合同要求承包商负责的损害赔偿或任何第三方的索赔。如果发生此类情况,承包商可以从应付给分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这笔金额,且不排除采用其他方法弥补所受到的损失。2)不论是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还是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均不允许与业主有任何私下约定。3)为了约束分包商忠实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应的履约保函。当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28天内,将保函退还分包商。4)没有征得承包商同意,分包商不得将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出去。但分包合同条件也明确规定,属于提供劳务和按合同规定标准采购材料的分包行为,可以不经过承包商批准。
(2)保护分包商合法权益的规定:1)任何不应由分包商承担责任事件导致竣工期限延长、施工成本的增加和修复缺陷的费用,均应由承包商给予补偿。2)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非分包商责任引起的索赔、诉讼或损害赔偿,保障程度应与业主按总包合同保障承包商的程度相类似(但不超过此程度)。
二、分包合同的管理关系分包工程的施工涉及到两个合同,因此比总包合同的管理复杂。
1.业主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业主不是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对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如何约定也不参与意见,与分包商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但作为工程项目的投资方和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他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分包工程的批准。
2.工程师对分包合同的管理工程师仅与承包商建立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对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只是依据总包合同对分包工作内容及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行使确认权或否定权;对分包商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为了准确地区分合同责任,工程师就分包工程施工发布的任何指示均应发给承包商代表;分包合同内明确规定,分包商接到工程师的指示后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商代表同意才可实施。
3.承包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承包商作为两个合同的当事人,不仅对业主承担整个合同工程按预期目标实现的义务,而且对分包工程的实施负有全面管理责任。承包商需委派代表对分包商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承担如同总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师的职责。承包商的管理工作主要通过发布一系列指示来实现。接到工程师就分包工程发布的指示后,应将其要求列入自己的管理工作内容,并及时以书面确认的形式转发给分包商令他遵照执行。也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布有关的协调、管理指令。
伆
07-17 05:16
装饰设计及施工分包给不同的公司不可以。由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也就是说,总包可以分包,分包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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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可以的。设计和施工分开的做法在很多大型项目上是必须的,但是普通家庭没有太多人选择这样的方式,有些人是嫌麻烦,那么房子很多年装修这么一次,如果抛开时间成本,设计和施工分包给不同的公司是不是能各取所长呢?1、分开的优点(1)设计师定稿的方案、选择的材料施工方不能私下更改或者替换。(2)设计师会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对施工方提出建议或者监督,而不是公司的立场。2、分开的缺点(1)不同公司的工作方式相差比较大,沟通和合作上会出现问题。一般大项目的周期长,双方公司都足够专业和规范,所以这个问题不明显。普通家庭装修项目小,周期短,若双方都不是足够专业,那就更容易出现沟通问题了。(2)责任划分难以确定。除非很专业的公司,双方在项目施工的任何方面都交接的特别清楚并且有书面文件备案(不是顶尖的装修公司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吧),否则很容易出现退却责任的现象。(3)分开承包要单独出设计费,也无法享用一些折扣和优惠,可能会超出预算。
。设计和施工分开的做法在很多大型项目上是必须的,但是就题主的空间类型和面积来说,实在没必要分开。分开的利弊我简单说一下吧。分开的优点:1.设计师定稿的方案、选择的材料施工方无权私下更改或者替换。2.设计与施工不是一家公司的情况下,设计师一般会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对施工方提出建议或者监督。缺点:1.不同公司的工作方式相差比较大,沟通和合作上会出现问题。一般大项目的周期长,双方也都是行业内比较专业和领先的公司,所以这个问题不明显。楼主的项目小,周期短,若双方又都是半吊子,那问题就更多了。2.责任划分难以确定。除非很专业的公司,双方在项目的任何节点和文件交接,包括项目进行中的设计变更过程都有文书备案或者邮件。否则的话,你推我我推你就再正常不过了。不分开的优点:1.设计与施工沟通顺畅、反馈及时,项目比较容易按照进度顺利完工。2.责任明确,不管哪一方出现问题,同一家公司承担。3.一般家装公司会免去设计费。缺点:1.可能会偷换材料。看起来相似的材料价格未必相同,在利润比较单薄的情况下,也许会出现。2.相互维护。即使发现对方可能违规也不会提出异议,因为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这个没办法,打工的人都身不由己。      望采纳
。设计和施工分开的做法在很多大型项目上是必须的,但是就题主的空间类型和面积来说,实在没必要分开。分开的利弊我简单说一下吧。分开的优点:1.设计师定稿的方案、选择的材料施工方无权私下更改或者替换。2.设计与施工不是一家公司的情况下,设计师一般会站在客户的立场上对施工方提出建议或者监督。缺点:1.不同公司的工作方式相差比较大,沟通
您好,据我了解找施工公司好,施工公司和施工团队的差别:1,施工公司会在装修前给出装修报价单,施工团队没有装修报价单。2,施工公司的设计师会事先做好装修设计图,通常施工团队没有装修设计图。3,施工公司会有尾款扣押的规则,而施工团队没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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