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有人了解吗说说?哪位能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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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有人了解吗说说?哪位能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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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
奇葩
07-21 08:53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30.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忘了呼吸没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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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9:01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规定,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最低为60平方米/人,最高为120平方米/人;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旧日旧时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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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09:09
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推进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在政府部门决策和各项建设中,科学规划用地,着力内涵挖潜,以节约集约用地的实际行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本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增长,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部分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用地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管理和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1.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城镇地区(标准中注明“旧城”的除外)新征(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自有用地内以及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其他特殊地区(如涉及环保、安全、景观影响地区)的建设项目,应结合用地具体情况及交通、环境、基础设施等因素参照执行。1.3本标准涉及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作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三部分。居住工作用地包括居住、工业、行政办公等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邮政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避难场所等用地。市政交通设施用地包括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环卫设施、通信设施以及公共汽电车场站、公路交通场站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加油站等用地。1.4本标准按照中心城地区、中心城外地区和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不同区域分别制定相应的节地标准1.5本标准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使用、安全要求和保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用节省用地、调整容量、优化套型、综合利用等节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有效节约城市建设用地。1.6各类建设用地的节地标准详见附表1(居住工作用地)、附表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表3(市政设施用地)、附表4(交通设施用地)2居住工作用地2.1居住用地2.1.1一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25~47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200m2/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30~45套/hm2,容积率大于等于0.
6、小于1.0。2.1.2二类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按14~25m2/人、套型标准按平均100m2/套控制(套型建筑面积90m2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套密度不应低于140~25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400~700人/hm2。2.1.3经济适用住房人均用地按9~15m2/人、套型标准按60m2左右/套控制,套密度不应低于220~400套/hm2,容积率根据建筑高度的不同一般控制在1.6~2.8,居住人口毛密度650~1000人/hm2。2.1.4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1000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除外)的容积率可在上述规定数值基础上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8。2.1.5若同时采用提高容积率和降低套型标准的节地措施,应注意保持适宜的居住人口密度。.1.6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一般商品房:仍依据《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即自行车2辆/户(每车建筑面积1.5m2),居民汽车场库0.3~1.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两限普通商品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2~0.3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经济适用住房:自行车2辆/户,居民汽车场库0.1~0.2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廉租住房:自行车2辆/户,不设居民汽车场库,社会停车场库0.1车位/户,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适当安排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并优先在地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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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30.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应力求节省,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道路用地和园林绿地用地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在进行城市规划,安排城市土地使用和在实施建设项目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得随意破坏这个比例,否则,就会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城市中每一种性质的用地,还应设置一些必要的数量指标。如:工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产出效益指标;商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规定,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最低为60平方米/人,最高为120平方米/人;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应力求节省,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道路用地和园林绿地用地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在进行城市规划,安排城市土地使用和在实施建设项目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得随意破坏这个比例,否则,就会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城市中每一种性质的用地,还应设置一些必要的数量指标。如:工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产出效益指标;商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经营效益指标和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学校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学生数目指标;医院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行政办公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容纳办公人员数目指标;住宅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城市道路用地要有人均道路面积指标和每平方公里城市土地面积道路长度指标;园林绿地要有人均面积指标等。
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应力求节省,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道路用地和园林绿地用地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在进行城市规划,安排城市土地使用和在实施建设项目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得随意破坏这个比例,否则,就会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城市中每一种性质的用地,还应设置一些必要的数量指标。如:工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产出效益指标;商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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