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30.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应力求节省,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道路用地和园林绿地用地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在进行城市规划,安排城市土地使用和在实施建设项目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得随意破坏这个比例,否则,就会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城市中每一种性质的用地,还应设置一些必要的数量指标。如:工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产出效益指标;商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规定,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最低为60平方米/人,最高为120平方米/人;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应力求节省,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道路用地和园林绿地用地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在进行城市规划,安排城市土地使用和在实施建设项目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得随意破坏这个比例,否则,就会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城市中每一种性质的用地,还应设置一些必要的数量指标。如:工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产出效益指标;商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经营效益指标和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学校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学生数目指标;医院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行政办公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容纳办公人员数目指标;住宅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负担城市人口数目指标;城市道路用地要有人均道路面积指标和每平方公里城市土地面积道路长度指标;园林绿地要有人均面积指标等。
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应力求节省,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土地,如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道路用地和园林绿地用地要保持适当的比例。在进行城市规划,安排城市土地使用和在实施建设项目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不得随意破坏这个比例,否则,就会影响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城市中每一种性质的用地,还应设置一些必要的数量指标。如:工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面积产出效益指标;商业用地要有单位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