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有标准的,标准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有标准的,标准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相应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2/人。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1 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2 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人内确定。3 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人内确定。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人内确定。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气候区III、IV、V气候区人均居住用地面积28.0~38.023.0~36.0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0~8.0工业用地15.0~30.0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10.0~30.0绿地与广场用地10.0~15.0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3.1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