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各种气量:1、居民生活用气量;2、商业用气量;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5、燃气汽车用气量;6、其他气量。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3.1.2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3.1.3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3.1.4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折算,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3.1.5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3.1.6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和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3.2燃气质量3.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10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至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3.2.4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5、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4制气4.1一般规定4.1.1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4.1.2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4.1.3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4.1.4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按本章有关条文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4.1.5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按本章有关条文规定以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4.2煤的干馏制气4.2.1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1、直立炉:11挥发分(干基)>25%;坩埚膨胀序数11/2―4;葛金指数F―G1;灰分(干基)<25%;粒度<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注: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主要是《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其他的相关规范较多,《钢制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钢制对焊无缝钢管》GB/T12459-20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修订)《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20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J3095-1996《声环境噪音标准》GB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T20675-199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一.管道线路及工艺部分的标准规范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2)《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3)《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
机械接头指胀接、压接、卡压、卡套等连接方式用的接头,管螺纹连接未列入机械连接中。10.2.32 住宅内暗封的燃气管道指隐蔽在柜橱、吊顶、管沟等部位的燃气管道。10.2.33 为了使商业和工业企业室内暗设的燃气管便于安装和检修,并能延长使用年限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条文提出了敷设方式及措施。10.2.34 民用建筑室内水平干管不应埋设在地下和地面混凝土层内主要为防腐蚀和便于检修。工业和实验室用的燃气管道可埋设在混凝土地面中为参照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10.2.36 本条规定电表、电插座、电源开关与燃气管道的净距为我国上海、香港等地的实践经验,其他为原苏联《建筑法规》的规定。10.2.38 为了防止当房屋沉降时损坏燃气管道及管道大修时便于抽换管道,以及因室内温度变化燃气管道随温度变化而有伸缩的情况,条文规定燃气管道穿过承重墙、地板或楼板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10.2.39 设置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
1.为了规定城市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城市燃气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2.燃气气源及质量: 2一1城市燃气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脑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矿井瓦斯等。 2一2气源厂生产的燃气质量应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GB13621一92《人工煤气》、GB9052.1《油气田液化石油气》和GB11174《液化石油气》、SY7514《天然气》、GB/T13611一92《城市燃气分类》等。 2一3城市燃气应具有可察觉的臭味,应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2一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稳定气源(指有储备设施或与有储备设施单位签订的代营合同),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液化石油气。 2一5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必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2一6对于人工煤气的低发热值、杂质允许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氢、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进行检测;对于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要定期进行成分分析检验。 2一7对于上述要求进行的各种检验或检测,燃气企业必须设有检测或检验装置,保证燃气质量。 3.燃气压力从事燃气供应的企业,凡由管道输送的燃气,应根据其气源,对用户室内燃气的最高压力与用气设备燃烧器额定压力,符合GB50028一93的规定要求。 4.燃气生产工艺4一1以煤和重油为原料的人工煤气制气工艺、净化处理工艺、管网输配系统、储配站、调压站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4一2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等燃气的贮存设施、集输站场、处理厂、集输管线、管网输配系统等,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4一3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必须具备包括由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石油气贮配站,方能在城市内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经营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必须符合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任何没有上述完整生产工艺液化石油气贮配站的单位和个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进行临时灌装的,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 4一4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及矿井瓦斯的生产、储存及输配等所有的设备,必须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储罐及所有的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钢瓶)必须符合劳动部门关于压力容器的规定要求。 4一5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槽车应符合(82)劳锅字22号、(82)化调字第316号《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81)劳锅字1号《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5.安全生产 5一1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建设、生产和经营,必须严格执行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28一9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设部、劳动部、*部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 5一2燃气企业的人工煤气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场、天然气及矿井瓦斯集输站场的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防爆等级应符合GB50058《*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 5一3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燃气企业要对储罐、液化气火车槽车及*槽车、钢瓶等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验。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检验液化石油气*槽车、钢瓶、储罐及压力容器的设施和专职检验人员。 5一4必须具有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5一5生产岗位运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5一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企业要由负责生产的主管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生产车间要由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并设专职安全员。 6.人员及其他 6一1燃气企业生产工人、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定员的标准要按建设部《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标准》((85)城劳字第5号)的规定配备。 6一2燃气企业的专业性和安全性很强,必须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小型企业配备专业技术员,中型企业要有专业工程师,大型企业配备专业高级工程师。 6一3企业全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厂规厂法、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基础教育。 6一4企业要建立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统计*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6一5企业要有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希望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