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墙应保持完好、整洁,并定期清洗或粉刷。破残土墙结构的建(构)筑物和危险房屋,应及时拆除或整修,符合街景要求。严禁临街建(构)筑物土墙裸露,或粉刷脱落影响市容市貌。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建(构)筑物外形应完好、整洁。保护性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临街建(构)筑物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和历史环境,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台阶、过道、行道进行规划设计以外的搭建和改造。位于一、二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所有人或责任单位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每两年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三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它形式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位于三、四级道路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采用玻璃幕墙的每两年至少清洗一次;采用涂料装饰的每四年至少粉刷一次;采用其它形式的每三年至少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屋顶的轮廓线、颜色、形态不得擅自改变,屋顶设施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现象,保持整洁、美观。第二十八条 城区内建筑物的阳台、窗户上安装的防护栏必须符合规划、消防等要求。临街建筑一、二层窗户、阳台、外走廊、护栏,按《住宅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规定,只能设置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三层以上一般不设置防盗窗,如确需安全防护的也只能设置不影响城市美观的隐形防盗网。内嵌式防盗窗或隐形防盗网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逃生和保证安全的要求,同一栋楼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式样。一、二级道路临街建筑物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平台、外走廊,且封闭式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衣被等物应晾晒在阳台、平台、外走廊内。建筑物临街的门窗、门帘应经常清洗,出现脱漆、破损等现象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防盗窗是保护业主家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道有效屏障,虽然防盗窗并不能做到铜墙铁壁,但是做一些改良以提升防盗窗的自身性能可以挡住普通盗窃;下面就是防盗窗安装的注意事项。1、防盗窗并非牢不可破事实上,防盗窗对于家居保护是有限度的,一般对使用工具撬开防盗窗的时间时有规定的,国家标准规定是15分钟。2、使用螺纹钢可以不要弯曲弧度窗体使用大于等于12毫米的实心螺纹钢(工人多称为麻花钢),因为螺纹钢硬度大,加工困难,可以不要弯曲弧度等。3、提升附着力每隔50厘米就要用铁膨胀螺丝固定在墙壁上,以提高附着力。4、铁膨胀螺丝数量有要求固定的铁膨胀螺丝每扇窗不少于10枚。5、螺丝要内焊接螺丝一定要拧在墙壁的内侧,最好进行点焊,以提高脱卸的难度。6、防盗窗网格密度在防盗窗安装时要明白,防盗窗网格密度越密越好。7、实心螺纹钢做芯不锈钢防盗窗要用大于等于12毫米的实心螺纹钢做芯。
这个好像没有规定。不过现在很多小区物业对安装防盗窗的限制越来越严了,因为老式的防盗窗会破坏建筑物的外立面,降低物业品质。威太可安全防护门窗就没有这方面的问题,低层,高层都能安装,因为安装完后看上去就像普通窗户一样,还能防盗、防蚊子,从室内能自由开启,也可以加装儿童安全锁,从室外打不开,即保证了安全,又漂亮大方,还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逃生,应该说是目前市面上优点最多的防盗窗了。
一、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三、车库的种类(一) 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二) 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 ,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