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需要设置两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需要设置两个科目:“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所得税。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除了需要设置“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外,还需要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和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以及采用债务法时,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四、正确选取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一)小企业可选取“应付税款法”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清楚表明,小企业因业务简单,核算成本较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不高,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
(二)大中型企业应选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该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实际属于“利润表债务法”。
(三)我国上市公司只能选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企业(现在主要是上市公司和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应该使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房产税与土地增值税属于费用类税金不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使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虽然不影响报表利润不过属于不规范核算,至于报表该项目本来就应在管理费用中为何重分类至营业税金及附加假如实在需要更改,在管理费用公式后面加上减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再在税金附加上加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按帐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交纳的,而土地出让金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因此应该交纳。但依照财政部财会[2001]43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中之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中的答复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在此之前的土地出让金是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假如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纳房产税?依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原理,以及房地产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土地出让金作为企业受让土地的成本的一部分,在将该土地用于建筑房地产后,该土地价值应自然成为房地产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再将土地及其上之建筑物作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予以分别核算。对此,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土地受让后在未建房之前,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土建开始应从“无形资产”科目结转“在建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再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由此看来土地出让金应构成应征房产税之“房产原值”的一部分。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实际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五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之规定,若企业将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某成本、费用未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之房屋原价的,则应当依法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依照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按帐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交纳的,而土地出让金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因此应该交纳。但依照财政部财会[2001]43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中之
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中的答复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在此之前的土地出让金是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假如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纳房产税?依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原理,以及房地产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土地出让金作为企业受让土地的成本的一部分,在将该土地用于建筑房地产后,该土地价值应自然成为房地产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再将土地及其上之建筑物作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予以分别核算。对此,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土地受让后在未建房之前,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土建开始应从“无形资产”科目结转“在建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再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由此看来土地出让金应构成应征房产税之“房产原值”的一部分。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实际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五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之规定,若企业将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某成本、费用未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之房屋原价的,则应当依法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最新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所有的税费(所有的税费,除了所得税外)全是计入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前是计入管理费用的,现在全部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前计入管理费用,虽然不影响利润,不过还是调整过来的,由于现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都有明细分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