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怎么配比的?有没有网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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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位设计规范和数量怎么配比的?有没有网友清楚?
3个回答 07-22 浏览 1626
推荐标签: 停车位数量受限公园设计停车位设计规范
思念她
思念她
07-22 04:22
买车位要看清产权问题,车位有两种,一种没有产权,一种有产权。没有产权的,价格相对会便宜一点。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实际上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假如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一点就要非常小心留意,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假如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掉,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些没有产权证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车位产权证如何办理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有这些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假如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房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亦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的车位能出售,车位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和商品房一样,也能办理产权证。对于这种车位,只需要将车位买卖协议(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面积经过主管部门实测后,就能办理产权证了。办车位产权时,需要缴纳的契税和登记费,还要交大修资金。车位分类住宅小区车位分四类目前,小区车位主要有四种。
1.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假如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
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
4.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
赠我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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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2 04:31
保障房建设标准:保障房建设标准
一:公租房百套房需有30个车位集中新建保障性住房宜设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公共停车位,并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当规划无要求时,机动车停车率应符合下列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30%,也就是说假如有100套房需设置30个停车位;廉租房的停车率不应小于10%。保障性住房中非机动车和作为经营手段的机动运输车辆是主要的交通工具。该标准结合各地调研数据,并参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类型,提出机动车停车率的设置下限。保障房建设标准
二:商品小区配建保障房至少10%保障性住房坚持集中建设与配建相结合,鼓励配建,宜以小区、组团、单栋的规模进行规划。而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中可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普通商品房、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以促进资金平衡。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至少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应至少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童言无忌
童言无忌
07-22 04:39
为有效防止某些业主或单位囤积车位牟利情况,解决销售混乱引起业主停车难问题,《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公布。施行范围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施行时间从2020年12月23日开始,有效期3年。市民可登录市政府官网查看《办法》全文。亮点1在共有道路划定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初始登记后方可租售,初始登记即人们常说的“确权”。“需经初始登记后方可租售”,即当事人需先进行买房并确权后才能买停车位。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车位的出售对象是购房的业主,只有先成为楼盘业主才能购买车位,这是目的是防止非业主前来购买,扰乱小区车位销售秩序。《办法》规定,小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规划注明公共架空停车的停车位不得出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人防区域的,建设单位可按“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处置。只有产权清晰,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停车位,产权人才可以出售、附赠和出租。面对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亮点2配比不超过1:1时应采取竞标等方式租售车位《办法》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可出售停车位与房屋套数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房屋只能购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停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2个;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3个,以此类推。当配比不超过1:1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竞标、摇珠、先到先得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售、出租停车位。《办法》规定,小区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一个单元(套)参与计算可购停车位,即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购买一个停车位。亮点3滞销后放宽限购数量,外租不超过半年《办法》在解决业主停车难问题的同时,也照顾到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压力。针对小区停车位滞销的情况,车位限购数量有所放宽。《办法》规定,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对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的,但仍未出售的停车位,经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建筑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30日后,建设单位可向每户房屋业主出售不超过3个停车位;对房屋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在扣除未销售房屋的套数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数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停车位的出售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在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二年,按规定完成公示及备案后,房屋业主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对于现有小区,《办法》指出,开发项目已进行停车位销售且未销售完毕的,建设单位对剩余未销售的停车位应制订销售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备案。备案半年后可向每户业主出售3个停车位;备案超过一年后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办法》指出,小区停车位数量无法满足业主需要的,不得向小区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在已满足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确需将停车位出租给本项目物业管理区域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但租赁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亮点4售楼处显眼位置公示停车位情况《办法》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需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或在2009年3月1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停车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可办理登记,不受《办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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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位要看清产权问题,车位有两种,一种没有产权,一种有产权。没有产权的,价格相对会便宜一点。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实际上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假如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一点就要非常小心留意,业主在签合同时首先要问清“年限”。假如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掉,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这些没有产权证的车位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车位产权证如何办理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有这些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假如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房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亦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的车位能出售,车位作为特殊的不动产,和商品房一样,也能办理产权证。对于这种车位,只需要将车位买卖协议(合同)拿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备案,面积经过主管部门实测后,就能办理产权证了。办车位产权时,需要缴纳的契税和登记费,还要交大修资金。车位分类住宅小区车位分四类目前,小区车位主要有四种。1.人防工程车位: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只拥有使用权(假如开发商将建设人防工程的成本已经分摊到销售的商品房的成本当中,则使用权的归属也随之转移);2.全体业主共有车位:《物权法》规定小区的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何使用需要经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3.单个业主购买车位:由业主出资购买,产权属于业主;4.开发商所有车位: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不计入公摊,可出租或者出售给业主使用的。
《住宅建筑规范》是住宅一个大体的规范,就像规划,建筑指标等,《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则住宅里面的东西,如房间大小,无障碍,卫生间,厨房等,《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主要考量消防这块,这也是重之重。
啊,你好,给你一个这方面的设计规范,不过,年头有点远,供你参考,希望多少对你有所帮助!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20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第1.0.3条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第1.0.4条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第2章基地和总平面第2.0.1条基地。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第2.0.2条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四、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五、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六、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各种管道,做好管道综合,并便于维护和检修。七、应根据所需停放车辆的车型及辆数在基地内或建筑物内设置停车空间,或按城市规划部门规定设置公用停车场地。八、基地内应根据所处地点布置一定的绿化,做好绿化设计。第3章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一般规定第3.1.1条公共用房及辅助用房应根据旅馆等级、经营管理要求和旅馆附近可提供使用的公共设施情况确定。第3.1.2条建筑布局应与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相适应,做到分区明确、联系方便,保证客房及公共用房具有良好的居住和活动环境。第3.1.3条建筑热工设计应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要求,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第3.1.4条建筑体型设计应有利于减少空调与采暖的冷热负荷,做好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和隔热,以利节能。第3.1.5条采暖地区的旅馆客房部分的保温隔热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第3.1.6条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震等措施。第3.1.7条室内应尽量利用天然采光。第3.1.8条电梯。一、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二、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三、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四、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五、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电热设备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35~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共用天线电视系统设计规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架空电力线路、变电所对电视差转台、转播台无线电干扰防护间距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并联电容器用串联电抗器设计选取标准;并联电容器装置的电压、容量系列选取标准;工业企业调度电话和会议电话工程设计规范;工业企业通信工程设计图形及文字符号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建筑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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