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入户深圳的条件
经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接收的应届*生,提交入户材料真实有效。
二、*生入户深圳的材料
(一)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接收安排大中专院校*生介绍信;
(二)深圳市入户人员*卡和《入户告知书》;
(三)原户口所在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四)申请人*;
(五)入户地选择顺序(温馨提示:选择不同的入户类型,准备相应的入户材料):
A配偶家庭户;
B本人或亲友的房产立户,挂靠亲友家庭户;
C本人单位集体户、配偶单位集体户;
D代理机构集体户。
户口迁移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套,复印件要求用A4纸竖向复印。
1、夫*分居类:申请人及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结婚证。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类: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16周岁以下不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及申请人的出生*学证明(属收养子女的则提供收养*)。
3、老人投靠子女类:申请人及该子女的户口簿、居民*,父*女关系证明及该子女房产证;父*女关系证明由老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出具,该子女房产证上只登记配偶名字的予以认可,但需额外提供结婚证。
4、房产变更移居类: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房产证;申请人是业主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同时还需提供有关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结婚证、子女出生*学证明(或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女关系证明);房产证指市*、原宝安县*国房局(原国土局)、宝安区、龙岗区*签发的正规住宅类房产证,“红本”、“绿本”均可,其中当事人的产权比例不得低于33%(含);房产证抵押在银行的,可以购房合同及银行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替代。
5、集体整户移居类:集体户户口簿原件,注册登记地址已经变更过的注册登记*。
户口迁移手续
由申请人在拟入户地*派出所直接提出申请,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深圳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据《中华*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我市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规定有
一、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因结婚、离婚、父*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办理户口移居申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依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子女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房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属本单位员工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单位出具的集体户地址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或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收养证或解除收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本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三、办理程序
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 (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
(一)对于因结婚、离婚、父*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凭当事人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文书直接办理。在父母有房产但无深户,其成年子女实际居住该房产内的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办理。夫*离异后搬出一方申请市内移居的,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条件移出,另一方拒不提供户口簿的,迁入所户籍民*直接通知教育后可以办理,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办理。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凭申报表直接受理,并须由户主到所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仅适用于家庭户,一个成年人一份,可以填报随同的未成年子女),在该声明上,须由**务室加具核实意见。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工作,同意迁入的由户籍民*直接办理,办理时必须面见迁入者本人。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在该址的人员应当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户籍民*申报办理迁出手续,无迁入(自立)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迁入本所代管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凭申报表、原单位及现单位证明及户口簿当事人内页直接办理。集体户内成员离职且无新的接收单位的或者下落不明的,单位集体户管理员或户主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通知动员迁出或凭单位证明将其及其监护的未成年人迁入代管户。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由拟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凭该单位填报的《深圳市集体户管理有关事项申请表》及有关*文书直接办理;单位迁走后,应当及时变更工商登记*,集体户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一律由拟迁入所受理,填《申请入户审批表》,提供养父母户口身份*及标准*近期照片各一张、收养或解除收养文书、被收养人、生父母的户口身份*(如有)及标准*近期照片各一张作为申请材料;报分局人口科批准后方可办理,分局人口科审核中认为该收养或解除收养行为违反有关收养法规或程序的,或者有其他疑义的,应当报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凡本市范围内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先办理并户。“助养”、“寄养”等原因不得用于办理户口移居。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派出所可给予受理,使用同样的住址、门牌,同时在两次动员(15天后)可将原户迁入本所代管户;如无法通知,可当场迁入代管户。
其他:对于按规定不主动移出、移入、分户、合户的,在市局、分局、派出所业务民*受理的各项与户政和人口管理有关的行政事务中予以暂缓受理办理,明确要求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后方可受理办理;被监外执行的人员及辖区*派出所认为不宜迁移的人员确需迁移户口的,须由辖区派出所报分局人口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各派出所接到有关申请后,需详细核对证明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一般当场办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弄虚作假的,不予申请并没收申请材料。
成都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一、户口迁移证的使用范围是:凡常住人口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系指户口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区)的,均应使用户口迁移证,其中大中城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是否使用户口迁移证,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自行决定。
户口准迁证的使用范围是:凡跨市(系指市区,下同)、县范围的户口迁移;同一市、县范围内,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批准建立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地区;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一律使用户口准迁证。对高等院校录取和分配*,*人复员、转业,出境人员回国,*人员被翻放和劳动人员被解除劳动教养等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对需要办理准迁手续的户口迁移,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凭迁入地*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凭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只使用户口迁移证的户口迁移,如发现问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与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沟通有关情况。
三、户口迁移证由户口登记机关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户口准迁证由县*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局或者市辖区*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为40天。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或者户口迁移*超过有效期限的,应由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原*予以作废。
四、户口迁移*的式样和技术标准由*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统一印制。
民族自治地区的户口迁移*如果加印少数民族*,*式样应当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
五、户口迁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编号,并根据所属市、县年度户口迁移数量,将户口迁移*按照编号划段分配使用。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用简称加8位阿拉伯数码组成,空位补“0”。如广东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粤迁字第00000001号”至“粤迁字第99999999号”;广东省户口准迁证编号范围为“粤准字第00000001号”至“粤准字第99999999号”。
六、户口迁移*保存期限为5年。
七、公民申领户口迁移*,应当交纳*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
八、各地*机关要建立、健全户口迁移*的运输、保管、使用、销毁等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严防丢失、被盗。
市内户口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内户口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外埠农业人口
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
(3)结婚*;
(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
迁往外省市户口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
(2)外省市*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外省市迁入本市
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
(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
(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
(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4)18周岁以上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
(5)*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凡过去有关户口迁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据《中华*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规,我市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规定有
一、未跨特区线的市内移居
(一)因结婚、离婚、父*女互相并户、购房迁居三类原因提出的移居申请。
(二)对于非配偶、非父*女关系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实际居住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的迁入他人家庭户的市内移居申请,必须在入住满1个月后方可提出书面申请。
(三)实际居住条件消失后(即房产被拆迁、查封、扣押、收回、转让或搬离的等情形),原户口办理户口移居申请。
(四)集体户户内成员因单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市内移居。
(五)集体户因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变更的应当整户移居。
(六)在本市范围内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迁移户口的。
(七)移入时因居住在自有合法房产内,要求在该址落户的,而该址内已落有他人户口的(指房产转让等情形),应当给予办理。
市内移居在实现“全城通”的两个派出所之间实行“无纸化一站式”办理,即拟迁入所直接受理办理,不使用市内移居*。除集体户整户移居使用专门表格,所内移居迁入代管户不使用任何表格外,其他市内移居应当由当事人填报《深圳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迁入所办理后负责收缴原户口簿 (户内部分成员移居的加盖注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