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如下:1 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强度计算。对预制桩,尚应进行运输、吊装和锤击等过程中的强度和抗裂验算;2 桩基础沉降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8.5.15条的规定;3 桩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4 桩基宜选用中、低压缩性土层作桩端持力层;5 同一结构单元内的桩基,不宜选用压缩性差异较大的土层作桩端持力层,不宜采用部分摩擦桩和部分端承桩;6 由于欠固结软土、湿陷性土和场地填土的固结,场地大面积堆载、降低地下水位等原因,引起桩周土的沉降大于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擦力对桩基承载力和沉降的影响;7 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桩基的整体稳定验算。桩基应与边坡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8 岩溶地区的桩基,当岩溶上覆土层的稳定性有保证,且桩端持力层承载力及厚度满足要求,可利用上履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当必须采用嵌岩桩时,应对岩溶进行施工勘察;9 应考虑桩基施工中挤土效应对桩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在深厚饱和软土中不宜采用大片密集有挤土效应的桩基;10 应考虑深基坑开挖中,坑底土回弹隆起对桩身受力及桩承载力的影响;11桩基设计时,应结合地区经验考虑桩、土、承台的共同工作;12 在承台及地下室周围的回填中,应满足填土密实度要求。
中华*共和国建设部2002 年 2 月 20 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7]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地基基础工程 的工程实践经验,采纳了该领域新的科研成果,并以各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施工、科研。教学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有 10 章 22 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了地基基础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 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的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细化岩石分类 和地基土的冻胀分类;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方法;增加岩石边坡支护 设计方法;增加复合地基 设计方法;增加高层建筑筏形基础 设计方法;增加桩基础 沉降计算方法;增加基坑工程 设计方法;增加地基基础 检测与监测内容。取消了壳体基础 设计的规定。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 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 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规范修订面对的新需求1.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房屋建设的“高、深、大”引起的地基基础设计问题2.耐久性设计带来的新问题混凝土工作环境;混凝土材料设计;污染土、干湿交替环境、含盐类土;结构裂缝控制3.面向未来的地基基础设计要求更高的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工程的不可逆性4.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设计理论与土力学基本特性的符合性;地基基础设计对各种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节约与安全的关系;更精准的设计----试验和工程实践基础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规范共有条文31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28条。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相比,修订后的规范增加了耐久性设计、山区地基中的岩石地基、深基坑开挖地基回弹再压缩变形计算、建筑抗浮稳定性计算、岩溶地基设计、桩基沉降计算等内容,并完善了基坑工程、检验与监测等内容。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中基坑工程的相关内容;地基基础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等。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内容如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foundationGB 50007-2002 现行为最新版本GB 50007-2011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于 2012 年8 月1 日被新标准GB 50007-2011废止。主编部门:中华*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1月1日关于发布*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 [2002] 46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标准,编号为 GB50007—2002,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3.0.2、3.0.4、5.1.3、5.3.1、5.3.4、5.3.10、6.1.1、6.3.1、6.4.1、7.2.7、7.2.8、8.2.7、8.4.5、8.4.7、8.4.9、8.4.13、8.5.9、8.5.10、8.5.18、8.5.19、9.1.3、9.1.6、9.2.8、10.1.1、10.1.6、10.1.8、10.2.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共和国建设部2002 年 2 月 20 日前言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地基基础工程的工程实践经验,采纳了该领域新的科研成果,并以各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施工、科研。教学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次修订后共有 10 章 22 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了地基基础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细化岩石分类和地基土的冻胀分类;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方法;增加岩石边坡支护设计方法;增加复合地基设计方法;增加高层建筑筏形基础设计方法;增加桩基础沉降计算方法;增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法;增加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内容。取消了壳体基础设计的规定。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负责。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交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管理组本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江省寒地建研院,天津*,同济*,浙江*,重庆建筑*,太原理工*,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