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移交单(表AQ-A-2)》原件(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移交单(表AQ-A-2)》原件(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二、提供*: 1、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特殊专业工程除外); 3、提供施工图纸; 4、资金已落实证明; 5、施工企业《交易证》; 6、施工企业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表格: 1、《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直接发包交易成交登记表》(一式三份)。承诺时限: *齐全即办。联系方式: 窗口电话: 1. 合同备案 1 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 直接发包工程项目:交易成交单、工程直接发包备案表(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规划总平面图1份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备案表2份 6 项目基本*表(书面2份、需提交*表格Word文档) 7 外地进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需提交进城备案证明 8 监理合同(全部合同四份)、签订监理合同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监理合同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均提交原件)、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及*(提供资格*复印件)和总监业绩证明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建设单位网上提出申请,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http://58.213.147.228/JsFront/login.aspx);2、建设单位呈交建筑工程申领施工许可*面*至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309室(所需*详见附件);3、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审查书面*,审查通过后网上受理申请(若*审查不通过,建设单位需重新呈交书面*);4、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领导网上审批;5、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打印施工许可证;6、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 附件:建筑工程申领施工许可证所需书面*一览表序号资 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网上打印)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建设环保局)4施工图审查合格*(施工图审查处)5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6施工合同7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及通知书(规划建设环保局)8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9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及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建筑法》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