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据我了解流程如下;1、施工图(造价3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须报建工股委托审图机构审查);2、施工图审图报告及审图批准书(造价30万以上的房屋建筑,原件);3、建设工程项目基建批文(原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5、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原件);6、土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复印件、原件备查);7、中标通知书(原件);8、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均须原件备案);9、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10、施工组织设计(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11、工程预算书(原件,50万以下须经建工股委托中介机构审核);12、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13、廉洁协议(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2份);14、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凭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交总造价2%);1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备案);17、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18、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证、现场监理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原件备查);19、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20、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21、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22、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原件备查);2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协议;24、劳务分包合同;25、劳务企业资质证;26、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7、技术工人和普工的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原件;28、劳动用工合同编号;29、施工企业建筑工人及家属花名册;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需提交的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8、资金证明(原件);9、质量监督委托书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13、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14、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话15、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原件)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原件)18、外地施工(监理)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19、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20、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四、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资料符合要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需提交的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8、资金证明(原件);9、质量监督委托书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13、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14、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话15、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原件)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原件)18、外地施工(监理)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19、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20、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到建筑工程管理科办理四、建筑工程管理科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资料符合要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您参考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二、需提交的资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8、资金证明(原件);9、质量监督委托书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
根据《建筑法》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根据《建筑法》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移交单(表AQ-A-2)》原件(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移交单(表AQ-A-2)》原件(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1、报建——组织招投标活动(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开标会议、发中标通知书)——签定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交费(建设单位、劳条费、质检费、交易费)——委托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办理交费、安全文明许可证——以上资料齐全发证。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相关依据:(一)、在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和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1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四)、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二、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三、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五)、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六)、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七)、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八)、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九)、施工组织设计;(十)、有拆迁的,提供拆迁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四、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政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第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五、开工有效期及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既不按时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六、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