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房农村村民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后,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同时附原有住房(拆除、调剂)协议或无偿交由村委统一管理的协议(统一文本)报所在乡(镇)*审核。 乡镇*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申请建屋家庭常住人口数;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公示后无异议的,分别报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对拟安排的占地面积、土地坐落、原有住房拆除期限、新房建造时间等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建设用地建房审批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使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用地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再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放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进行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村民建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宅基地条件 (1)村民建房所在村有详细的村庄规划。 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住宅。 (2)子女一到结婚年龄,确需结婚分户的;家庭人口多,房屋面积小,居住拥挤的(包括三代同居一处宅基地的)。此条件以户口薄为主。 (3)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不能超过200平方米。 (4)经镇村中心核实,在村中确实没有住房的。 (5)退休后回原籍的*干部或工人,在村内确实没有住房的。 (6)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报批程序 1.书面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向所在村委提交书面申请; 2.村委研究。①村委召开会议研究,同意后初步安排地方; 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或*员会议讨论通过; ③将研究结果及申请人姓名、人口、原有房屋、建房条件、占地位置及面积等情况张榜公布(不少于7天、无异议)。 3.国土所、镇村建设中心初审。 ①村委负责建房人员到国土*所、镇村建设中心领取并填写《申请表》; ②国土所和镇村中心联合现场勘验(看是否符合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等) ③提取申请人户籍证明,持村委和村民代表(或*员)会议记录到国土所填写《平度市宅基地使用批准*》和有关表格。 ④持村委和村民代表(或*员)会议记录到镇村建设中心办理《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手续。 4.镇*审查。由国土所负责报镇*审查盖章。 5.国土*局审核。由国土所报平度市国土*局审核。 6.市国土局报市*批准。 7.验收发证。房屋竣工后,由国土所现场验收,进行土地登记,完善档案材料,并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局窗口领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注意事项 1.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农村宅基地; 4.村委只能初步安排地方,不要一锤定音,待国土所和镇村中心人员现场把关后确定; 5.安排的地方必须无纠纷、无争议、无障碍物。 四、*、继承房屋变更手续所需材料, 一般由村文书负责到国土所问明有关材料格式,并准备以下材料: 1.买方、(继承方)申请(A4纸打印); 2.*(分家)协议(A4纸打印); 3.原土地证; 4.买方(继承方)户籍证明; 5.村委证明(A4纸打印); 6.契税证明;7.填写有关表格。 五、临时用地 农村村民因养殖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由村委负责到国土所先行办理申请, 之后进行现场勘验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准备材料,报市局审批;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受理。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镇*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镇*现场查验,敲桩*,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用地户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3、乡镇**审核;4、县级**批准;5、办理宅基地登记、发放宅基地*。申报材料1、本人申请;2、本人*明;3、审批表;4、规划许可证;5、踏查报告;6、原土地证(旧房翻建)
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批流程: 一、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二、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镇*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四、镇*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五、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六、镇*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镇*现场查验,敲桩*,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八、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申请竣工验收; 九、镇*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十、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