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一般规定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25.2 负荷等级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25.2.3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25.3 供配电系统25.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4)消防设备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只应作用于报警。5)电源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宜在小区值班室设声光报警。7 住宅小区路灯的供电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8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用电负荷平衡。9 单元(层)应设电源检修断路器一个。10 只有单相用电设备的用户,其计算负荷电流小于等于40A 时应单相供电;计算负荷电流大于40A 时应三相供电。11 当每户住宅采用单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两极;当采用三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三极。且应设置自复式过、欠电压保护器。12 电度表容量应按用电负荷标准选择。电度表宜选用带有远传通信功能接口的产品。13 电度表应按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安装。当采用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的电度表时,安装位置可由工程设计决定。14 电度表后宜装设断路器。25.3.2 多层住宅1 电源引入1)多层住宅小区应分区域设置若干户外10/0.4/0.23kV 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低压供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从户外变电站至单元总电源箱采用等截面电缆供电。2)多层住宅宜采用树干式供电,并宜采用电缆埋地进线,进线处应设有电源箱,电源箱可选用室内型或室外型。3)底层有商业设施的多层住宅,住户与商业设施宜分别引入电源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商业设施的电度表宜安装在各核算单位,或集中安装在公共电表箱内。2 配电系统1)多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宜采用三相供电系统。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2)多层住宅的配电系统宜按下列原则设计:——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向各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供电;——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系统,由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向本层各住户分配电箱配电。3)住宅的楼梯照明、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公用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表。4)公寓式单身宿舍及有计费要求的单身宿舍,宜设置电度表。25.3.3 高层住宅1 电源引入1)高层住宅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10/0.4/0.23kV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 2)十八层及以下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系统,电源柜设在一层或地下室内,电源柜至室外宜留有不少于2 回路的备用管,管径为100~150mm,照明、电力及应急电源应分别引入。3)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宜由变电所设专线回路采用放射式系统供电,电力、照明及应急电源宜分别引入。2 配电系统1)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应采用三相供电系统,视负荷大小及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如下形式:——插接母线式系统,宜根据功能要求分段供电;——电缆干线系统,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应急照明可以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2)高层住宅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公共走廊、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照明电源,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公共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表。3)住户电度表宜集中安装在每层配电间内。
25.1一般规定25.1.1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5.1.2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25.1.3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25.1.4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5.1.5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
住宅设计规范由中华*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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