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中的第4.1.6条规定: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注:①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②住宅出入口层位于建筑物底部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并具有疏散通道时,其层数由该层起计算。
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1987年实施,“第3.1.6条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应设置电梯。”2、《住宅设计规范》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3、《住宅设计规范》1999年施行,“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