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凡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申领《暂住证》。二、提交的材料:1.*人居民*或原籍乡以上**或*机关出具的*明;2.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还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地址与暂住地址不一致的,户(房)主应注明*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需集体*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号码、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名册;4.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黑白或彩色照片3张。三、办理程序:1.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由*人或户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2.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内的,由*人或房主,向暂住地派出所申办暂住证;3.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专职或兼职暂住人口户籍管理负责人到属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应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所在地派出所集体申办《暂住证》。四、办理时限:*证明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理,发给*。五、费用情况:免费办理。办理暂住证变更与延期(一)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复印件即可),*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三)外地来京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 (四)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五)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暂住证的种类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或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进行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暂住证依据暂住人在京居住时间分为:A、B、C三种。C证条件:来京不满一年,从事非务工经商或者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有正当生活来源和合法暂住处所的外地人员。B证条件:在京暂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且近期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外地人员。A证条件:在京暂住五年以上的外地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来京人员, 可直接申领A证: 1.本市高、新科技企业聘用的管理、科技人员,及取得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应聘证》的外地人才。 2.在京投资30万元*币以上或购买商品房的外地人员。 3.经市*批准在京设立的外地驻京机构中派驻来京的工作人员 4.夫*配偶一方系本市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本市的外地人员。 5.在京务工经商期间,获得本市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者有突出贡献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