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待摊费用用平均法摊销。月摊销金额
会计与税法不符的地方从装修完毕。按装修预计可使用年限和租赁年限两者中的较短时间,进行摊销。税法的规定是摊销期限不得低于三年,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可以使用的“次月”起,进行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年限确定方法:有受益期限的,按照受益期限摊销;无明确受益期限的,按照相关规定来摊销;无相关规定的,按照不低于5年摊销。企业的开办费按照不低于3年来摊销。1、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待摊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不再分期摊销了。待摊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管理费用”科目。2、税法规定,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从应税所得中扣除。3、对于会计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摊销核算,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现行情况,除开办费在企业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损益,其他需要超过一年时间进行分摊的费用就作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摊销期根据实际受益期确定,通常定2-3年,收益期确实长些如房屋装修费用也可以定为5年,惯例很少有超过5年的,但是企业作为会计核算制度确定下来后,就不能随意变更,除非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发生的当月开始摊销。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分期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既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二者选其一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