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是用于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知识内容。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在实践中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本条第1款规定由建设单位所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而不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这一规定使得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疑问得以明确化。但需要关注的是,业主对物业管理用房所享有的所有权不是民法上的单一所有权,而是一种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不是为某一业主单独所有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本条第2款是对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情况下,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如不改变用途,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也可以改变用途。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规定:(1)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至少五十平方米;(2)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3)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4)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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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业主可依法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按以下程序作出: 由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一以上业主或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可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必须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做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停止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决定: (1)物业服务合同到期;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3)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严重干扰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致使物业管理企业无法正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一方作出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应书面送达被解除方,同时应函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送达被解除方时生效。被解除方如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决定生效之日起的2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结移交并退场。未如期办结移交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先退场;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退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业主委员会依法重新聘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解除决定生效之日起的第21日进场。 双方办理移交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列出清单,结清账务,依约多退少补;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维修基金的,应单列帐目并如数移交。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以下* 1、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 2、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 3、物业质量保证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 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undefined 2 因业主过错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给物业管理企业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和补偿其不可转移的先期投入。
每个楼盘主要根据收取的管理费元/平方米和楼盘的建筑面积,然后作考虑的,可删可减或资源共享,特别是几十户到二百多户的小楼盘,更应这样做。或者我简单地贴一下这个楼盘的资料作参作,希望对你有帮助,很长的:广州市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隶属于美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专责处理美心房地产辖下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设有:管理处、办公室、各区管理处、财务部、清洁绿化部、水电维修组、工程维修部,现有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