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条件发包方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其一、承包人明示或默示毁约;其二、承包人履行迟延,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完毕;其三、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其四、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条件发包人不履行下列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其二、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其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
一、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二、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