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雷验收流程规定:1、送审登记:建设方提供规划许可证、防雷全套图纸。2、图纸审定:图纸审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用微机打印出审核报告。3、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关于调整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4、签发办理:由分管局长签发核准书,交建设管理部门一并办理相关手续。5、工程验收:根据工程进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工地检查验收,填写验收手册,并出具验收报告。二、常规防雷检测程序。1、通过报纸、电视台、电话发出检测通知。2、接到回执后,安排检测时间。3、两个工作日内写出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4、通知被检单位拿检测报告并交纳费用。5、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利益,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共和国气象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利益,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共和国气象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利益,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共和国气象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利益,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共和国气象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