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买卖您只可以卖给您村里的人,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其次,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很抱歉您真要卖只能卖给同村的人。希望对你有帮助!
在网上查不到,只能咨询贷款的银行或者建委过户大厅。
你好,据我所知问农村房屋买卖过户费用 和商品房一样办理缴纳税费~ 面积是多大?房子是否满2年?是否唯一住房?说的不全面,根据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评估价、面积等情况,对号吧: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4平内1.5%,超过144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 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2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2年可减免。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南京农村房屋买卖流程:一、办理流程:委托测绘配图→委托评估→缴税→申请填表→交验书证→受理登记→权属审核→交费领证二、所需证件:1、土地使用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商品房、成套住宅、房改房上市暂免此项)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3、买卖契约4、税票5、图纸6、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7、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有效证件(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离异、未婚的应提交相应的死亡证明、离异证明及婚姻状况声明书8、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的还需提交:(1)机构代码证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出让方属国有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及以上)同意;属集体所有的需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县处级及以上)同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提交经工商局确认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或股东名单9、出售国有住房需经当地市房改办审批10、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评论 0 赞 0keng9562回答数:80722|被采纳数:19 2015-12-24 10:02:41南京农村房屋买卖流程如下1、 去乡镇国土所提出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 3、 当地国土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审查; 4、 实地进行勘丈、调查、公告; 5、 报国土局审核,注册登记;希望解答了你的疑惑,解决了你的问题。
1、房屋*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程序来源:未知作者:w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是房屋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一定的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公正的保证,它可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树立行*威。不同的行政行为,对程序的实质要求不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应设立申请程序、受理程序、调查程序、公告程序、听证程序、决定程序和归档程序。 1、申请。 是指权利人因设定房屋产权而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房屋登记机关要求进行登记 的行为。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上的姓名。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既可以由权利人自己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2、受理。受理是指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而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进行形式审查的行为。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的实质性内容负责。*齐备,形式合法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不齐备,形式欠缺的,登记不予受理,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调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查明房屋的客观现状的行为。房屋的客观现状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线、宗地面积、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结构和房屋建筑面积。登记机关对予以受理的请求应及时指派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并画测绘图。 4、公告。公告是指房屋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以一定的方式向公众公布*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公告的形式应让社会公众方便获知。公告应保留合理的期限,一般应为30天。利害关系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有关*机关。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核发房屋所有权*。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5、听证。房屋登记机关因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对房屋登记机关公布的*予核准房屋产权的有关事项提出异议,应组织听证。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对质,查明有关事实真相。登记机关做好听证记录。听证程序并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它因利害关系人有相应的证据*,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房屋登记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启动听证程序。农村房屋* 一,对转让人和所转让房屋的要求。 所转让房屋应当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另外,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所转让房屋还应当已经办理了房地产证。 二,对受让人的要求。 受让人应当是有权在所购房屋所在地拥有房产的人,也就是说,即使不购买房产,受让人应当是有权在此地建造房产的人,因此,受让人应当满足建房条件。 一般来说,条件是:1,受让人应当与所购房产的转让人处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应当无权在农村购房)。上海市规定,只要受让人为*购房屋同一乡(镇)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者;2,受让人应当没有其它房产;3,*购房产的面积应当符合当地的规定。 三,房产的转让,应当经过*批准。*转让房产,应当提出申请,*应对房产转让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查,房产转让合同经过批准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