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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谁清楚啊

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谁清楚啊
11-29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
第一,加快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按照*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是:加快建立市场配置和*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逐步形成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房价与消费能力基本适应的住房供需格局,向着实现广大*众住有所居的目标迈进。第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要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多渠道筹集廉租房房源,完善租赁补贴制度。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逐步使其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加大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扩大普通商品住房供给。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第三,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要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一是规范准入审核,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在合理的*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三是加强使用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是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五是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把保障基本住房、稳定房价和加强市场监管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目标,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4〕14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三、本规定适用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开发区。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四、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分级建设和属地管理原则,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分别由市、区两级进行建设管理。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谁清楚主要有哪些
一、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
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谁清楚?
一:要科学规划住房问题,促进楼市发展和住房保障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提上更加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房地产市场规范与繁荣,一手抓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市、县、中心镇各级都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公布于众。要多方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建议将国有储备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市场税收的一定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探索住房建设以“市”促“保”的有效途径。二:要科学安排建设和供给,努力实现居者有其房。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住房相对困难但又买不起房的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必须有区别于普通商品房,突出保障性特点。结合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议保障性住房选址在地价相对较低的城郊为宜,但规划功能要配套,基本生活要方便。套房面积以解决基本生活为主,标准达到或适当超出人均小康住房标准即可,如30至70平方不等。同时,要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严格控制房价。条件许可的地方,还可试行一次性购房和按年度付租金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不同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三: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名副其实。针对群众反映较多、一些地方已经暴露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中问题,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强化监管。比如,确定分配对象时必须进行实地调查核对;要对拟分配对象进行广泛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保障性住户进行回访调查,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同时,为使保障性住房发挥最大效益,建议探索保障性住房回购制度,即对保障性住房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只能按一定的价格由政府收回,再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困难户。
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谁清楚?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保障性住房是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由政府主导建设分配租售的住房项目,现阶段主要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做好这项工作既可保障部分居民无法完全由住房商品化解决住房需求这一社会问题,同时住房使用对象基本确定,分配销售过程未完全市场化,又可防止像普通商品那样受社会经济增长速度影响而出售率低的积压房现象,项目本身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将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就业岗位;是建设领域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工作,研究探索保障房建设模式十分必要。
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谁清楚?
一:要科学规划住房问题,促进楼市发展和住房保障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提上更加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房地产市场规范与繁荣,一手抓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市、县、中心镇各级都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公布于众。要多方筹集
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谁清楚?
一:要科学规划住房问题,促进楼市发展和住房保障相协调。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群众“住房难”问题,提上更加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房地产市场规范与繁荣,一手抓保障性住房建设。尤其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相关政策措施。市、县、中心镇各级都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一个时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公布于众。要多方筹集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谁清楚?
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保障性住房保障覆盖面不宽、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单一、保障性住房监管力度不够......民革市委在调研中发现,大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建议建立以廉租房、公共租赁房为主体,动迁安置房为辅助,经济适用房逐步减少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逐步通过房屋租赁方式,实现社会保障住房资源的动态流转。大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占市场上住房总量的比例不合理;二是在社会保障性住房构成结构上不合理,即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的结构不合理,经济适用房比例大大高于廉租房比例。保障性住房保障覆盖面不宽对“夹心层”居民、刚毕业大学生、技术工人等群体居住的公共租赁房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而且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规定的申报收入标准偏高,部分中低收入群体仍无法实现申请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货币补贴政策存在不足,未能达到预期目的由于2009年商品房价格新一轮上涨幅度较大,已经远远超过部分申请家庭的购房能力,已经出现许多被摇上货币化补贴的住户自愿放弃货币化补贴的现象。保障性住房融资渠道单一大连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目前完全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经济适用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还在准备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筹措,缺乏财政的支持。保障性住房监管力度不够当前我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主要是由街道、居民委负责。由于街道、社区没有住房保障专干,设备老化,难以保障基础审核工作。而且工资收入审核在我国目前的税务体制下是一个复杂问题,部分自由职业者的收入难以掌握。此外,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改善收入条件的群体,目前的法律制度是终身享用,并可以出售赢利,未能建立退出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大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的建议应加强并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纳入我市“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政府应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编制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十二五”期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和年度供应量,并对用地、资金等做出总体安排和年度计划。特别应在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用地供应计划中量化各项指标,便于操作,也利于社会监督。调整和完善土地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总量住房保障部门、土地储备部门应定期编制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实施计划的具体步骤和措施,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土地,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要建立严格的保障性住房供地公示制度。建议分级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供地数量、布局、用地审批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监督和监管,严格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被挤占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选址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要广泛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避免低收入家庭成片集中居住带来的交通等社会问题。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不宜大面积集中在郊区和城乡结合部的甘井子区,避免在效区形成新的贫困区,低收入群体的过度集中对政府的社会负担、小区管理、社会稳定都将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除甘井子区外,要考虑居民通勤距离、动迁等因素,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等城市交通便利地区进行适量分布,并列入各区政府考核指标中,体现“大分散”的原则。建议建设不同群体的混合居住社区,在出让部分商品房用地时,将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挂牌出让条件;并应尝试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中心区或同一行政区或同一区域的商品房项目附近,做到两个小区相邻,共存分管,体现“小集中”的原则。应以多种形式建设公共租赁用房,包括商品房小区配建、园区或厂区插建等,并鼓励企业提供自用土地参与集体宿舍和单身公寓为主的公共租赁用房的开发建设,从而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来源渠道。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保障性住房形式,扩大住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廉租住房建设应逐步减少租金补贴户数,加大实物配租的比例。对受城市道桥建设等原因影响居住的房屋,应加大政府收购力度,收购后作为廉租房,既缓解城市建设中的社会矛盾,又解决最困难者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建设除继续完成已开工经济适用房建设,不再安排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由于收入统计机制在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查环节存在诸多弊端,不宜将经济适用房作为解决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同时要取消货币补贴。公共租赁房建设不仅有利于吸引我市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要针对暂无购房支付能力的“夹心阶层”和企事业单位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等特殊群体,大力推行保障性和创业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让公租房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立法,严格准入机制1、严格准入机制。对于不同标准、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细化申请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轮候配租、配售制度等内容,严格准入机制。同时,建议借鉴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的“轮候制度”,将符合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列入轮候册,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2、加强住房保障基层工作办量。建议市编办解决街道住房保障专干编制,国土房屋各区分局增设住房保障科,并明确职能和职责,以切实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审核工作力度。3、要实现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坚决杜绝“开豪车住政策房”现象。住房保障部门与银行、社保、公积金、民政、劳动等部门应实行信息共享,以便住房保障部门如实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等情况。并要推行社区联组会审,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组成评审委员,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评审。强化保障性住房退出和监管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的“回流”机制1、禁止保障性住房租售,加强政府回购。取消购买经济适用房5年后允许自由转让的规定,改为“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由政府进行回购”,以保证保障性住房不断“回流”到政府手中,然后再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给应保障的人群,以保证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目前,厦门市已经实行保障性住房禁止出租、转让,只能向政府申请回购。 2、对于符合退出条件的家庭,要从政策上引导其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例如可通过提供低息购房贷款、优先购买保障性商品房、购房税费减免等优惠条件引导和鼓励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主动退出,自行买房或租房。对于符合退出条件而拒不退出的家庭,应通过立法,采取有效措施强制其退出保障性住房,加大执法力度。 3、应通过立法赋予住房保障中心的行政执法资格,增加执法人员编制,增设稽查处对出租、转租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严格查处。建立社区为主的社会监督与专业执法队伍相结合,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相互协作的保障性住房监管体制,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确保保障性住房不被成为少数人出租牟利的工具。对享有住房保障的家庭,不仅要随时进行抽查,同时还要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审查。 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政府,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预算资金。应利用住房公积金试点的契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低成本融资,以弥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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