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近300米的“国门第一高楼”北京绿地中心等一批城市地标性项目,高度为450米的世界第七、江苏第一高楼南京绿地中心,中部五省第一高楼郑州绿地中心也已落成并投入使用。
有以下术语:城乡用地townandcountryland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统称。人口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urbandevelopmentlandarea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还有以下一般规定: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规定,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最低为60平方米/人,最高为120平方米/人;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0.0m2/人。(201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12月24日联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详细介绍折叠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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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6规定,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最低为60平方米/人,最高为120平方米/人;基于现状用地统计资料的分析,依据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本标准将位于Ⅰ、Ⅱ、Ⅵ、Ⅶ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5.0m2/人,将位于Ⅲ、Ⅳ、Ⅴ气候区的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上下限幅度定为65.0~110.
不宜提高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一些平原城市则可以根据实际发展的需要,适当地提高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扩大城市规模,减少因用地紧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