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纠纷的原因有两个:一.对施工质量不满;由于有一些施工队缺乏职业道德,工程中私自调换客户的材料,以次充好,导致整个施工情况不理想,或是由“马路游击队”进行的施工,本身缺乏经验和技术,装修后的效果可想而知。二.对收费价格不满;由于客户对于增减项目只有口头约定,补充合同阐述不明,在付款时超出预算,造成了纠纷。产生纠纷后,首先应根据合同找出矛盾的根源,双方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向行业管理部门投
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