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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余项细则

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余项细则
12-03
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行政方面:员工守则、岗位责任制、考勤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档案、文件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方面:综合:业主接待制度、值班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客户接待:投诉及回访管理制度、收发管理制度、客户来访及接待制度、业主档案及*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业主入住工作流程工程维修:楼宇接管验收工作流程、水暖空调工作流程、强弱电工作流程、高压*作管理制度、锅炉及供暖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中央空调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日常巡检管理制度、楼宇建筑巡检管理制度、设备机房管理制、装修管理制度、入户维修管理制度、备件库房管理制度、图纸及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电梯管理制度秩序维护:园区及楼宇进出管理制度、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园区及楼宇安全巡视管理制度、消防及中控值班制度、岗位交*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停车场及停车库管理制度、消防设备巡检制度绿化保洁:保洁管理制度、绿化养护流程管理预案: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消防紧急预案、汛期防汛紧急预案仅供参考
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哪些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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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业公司管理条例有什么细则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
如果处理城市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理流程?建筑垃圾是如何回收再利用的?
肯定要先分类放,分类回收。这样能回收再利用啊!
装修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区别
这个有很大的区别?
建筑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安排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40元,自行处理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元。”按面积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和收费标准相比,前者收费是收费标准的5至10倍。
建筑垃圾处理的收费标准?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安排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40元,自行处理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元。”按面积收取垃圾处理费用和收费标准相比,前者收费是收费标准的5至10倍。
装修垃圾与建筑垃圾怎么处理
正常情况下小区都有专门的地点堆放装修垃圾的<
求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细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作为一个分部工程,包括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共十个子分部。本细则针对十个子分部中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涂饰、裱糊与软包、细部分别给出了相应监理细则,轻质隔墙、地面和幕墙另行编制,各项目在使用时一方面要结合项目情况选用,另一方面要针对本项目特点、重点、质量控制难点给
求建筑装饰工程监理细则
㈠、   施工过程质量监控:1、   楼地面工程:A、材料的合格证和相应地按规定见证、取样的复试报告;B、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要求进行各种整体面层施工;C、严格做好基层处理,并做好隐蔽验收,监理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同时应在墙面、天棚的粉刷工程全部完工后方可进行楼地面施工。D、厨卫间和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各类面层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E、穿过厨卫间、阳台等楼地面的管道、地漏四周应防止渗漏,楼地面(包括阳台)的泛水坡度满足排水要求,不泛水,不渗漏。F、面层完工后,应及时覆盖草袋,*进行洒水养护,达到规定强度方可上人,并做好成品保护。严禁面层完工后进行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应提前完成各种管道试压后进行,电气埋设护套管并已穿线完。G、各项板块的产品合格证及其施工说明书;H、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要求,按施工技术方案规范*作;I、严格做好基层处理,天棚、墙面及各种管道试压和电气各种护套管已埋设并穿线完,经检查复核认可,方可进行板块面层施工;J、板块面层施工完,应及时进行养护和成品保护措施,未达到强度严禁上人和堆放或拖拉重物,严禁水电安装工程返工修敷工作。K、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2、   抹灰工程:A、基层表面的尘土、油污、油渍等清除干净,墙体孔洞封堵密实,并作隐蔽工程验收后,先日洒水湿润。冬季不得洒水湿润;B、在清洁的基层上涂抹界面剂应均匀;C、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和检验,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作滴水线,或挂落线;D、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的见证、取样、复试报告;E、抹灰总厚度≥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裂措施,应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外墙和天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3、   饰面(砖)工程:A、   饰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以及饰面板孔、槽的数量、位置、尺寸和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防腐处理,注意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也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空鼓、裂痕和缺损,石料表面无泛碱等污染,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B、   饰面板与基层之间的灌注材料应饱满、密实,嵌缝应密实、平直、材料色泽应一致,宽度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要求,应采用湿作业法施工,石材应进行防碱背涂处理;C、   检查产品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现场拉拔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D、   饰面砖接缝应平直、光滑、嵌缝应连续。密实,其深度,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E、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滴水线(槽)应顺直、流水坡度应正确,坡度符合设计要求4、门窗工程:A、   查材料及五金配件的产品的合格证、性能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准用证或生产许可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特种门窗及其附件的生产许可证,外墙门窗的“三性”试验报告;B、   铝合金门窗型材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一般情况下,窗的铝型材壁厚不小于1.2mm,门的铝型材厚度不小于2mm。C、   橡胶条、毛刷条、密封条以及玻璃等的质量应符合*或相关标准的规定;D、   门窗制作安装前,应对门窗洞口尺寸进行核实,与土建专业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实际尺寸后,方可进行*制安;   E、   彩铝门窗的安装应采用预留洞口的方法施工,不得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的方法施工;F、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G、   窗框位置、对角、对边尺寸和正侧面垂直度,门扇平整度、门扇与墙地面间留缝符合规范规定;H、   木料防腐、防火、防虫处理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I、   缝隙的嵌填饱满、外门窗框与墙体间四周5—8mm宽,深2-3mm的凹槽的密封胶密封,其表面应光滑、顺直、无裂纹;J、   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以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不应直接接触型材,单面镀膜玻璃的镀膜层和磨砂玻璃的磨砂面应朝向室内,中空玻璃的单面镀膜玻璃应在最外层,镀膜层应朝向室内;K、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预埋件和连接件应是不锈钢件或防锈处理金属件,连接件的厚度不小于1.5mm,宽度不小于25mm。连接件应两端均伸出铝框予以内外锚固,混凝土剪力墙可采用射钉或膨胀螺栓固定,砖砌墙体可采用预埋混凝土块采用射钉或膨胀螺栓固定,固定点的位置为框边角180mm处上下各设一点,然后以此为起始,间距不大于500mm;L、   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数量、规格应保证玻璃安装牢固,但不应在腻子表面显露,腻子应填抹饱满,粘结牢固,腻子边缘与裁口应平齐;M、   带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其应与玻璃必须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线应不大于0.5mm,成45°角,用密封胶封严,并应使密封条与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紧密、平整;N、   玻璃表面应洁净,不得有腻子、密封胶、涂料等油渍,中空玻璃内外表面均应洁净,玻璃中空层内不得有灰尘和水蒸气4、   涂饰工程:A、   设计图及其说明以及规范规定要求实施B、   检查材料的产品合格*、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C、   基层处理应保证涂饰质量,腻子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D、   砼或砂浆的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10%,基层含水率≤12%E、   厨卫间墙面必须使用耐水腻子;F、   观感质量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反锈,不同材料衔接吻合,界面清晰,套色,花纹,图案应表面洁净,不得有流坠,纹理和*廓清晰美砚。㈡、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内容:1、   楼地面工程:基层的清洁、标高、坡度、厚度及其表面的平整度;基土土质、夯实度及其含水量;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安装及找平层的处理;厨卫间和有防水要求地面的坡度及防水隔离层;细石混凝土配合比;地面标高、厚度及其平整度。2、   抹灰工程:基层处理(螺栓洞眼的处理及粘结剂的施工);抹灰厚度;抹灰层与基层之间的粘结;砂浆配合比的计量;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四角八线”的平直及方正;抹灰工程的外观质量;不同材料基体交接措施。3、   门窗工程:门窗制作与安装;预埋件和锚固件的位置、防腐和安装牢固程度;软填料及密封胶的填嵌;门窗扇的安装和开启灵活性、方向正确;“五金”配件的安装位置和牢固性及其门窗使用功能。4、   饰面板(砖)工程:饰面板安装的预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饰面板安粘结、勾缝、找平、防渗的处理;有排水要求部位的滴水线(槽)的制作。5、   涂饰工程:基层的处理;涂饰工艺;涂饰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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