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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中心城区52.4万平住宅用地出让

胶州中心城区52.4万平住宅用地出让
07-31
公益事业用地出让流程
这首先要到国土局去备案,然后开标,中标后再到国土局办理土地证。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要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吗?
有合同了,,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要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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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可以出让吗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仍然无法解决现实中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制约问题  1、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现行法律规定*。《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   同时,该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土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按照前述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情况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明显*。  2、法律上虽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特殊情形,但缺乏相应的规定。如《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既然允许这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那么一旦抵押权实现,就会出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现象。但对于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转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置、受让主体是否有限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同时针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实践中没有任何关于此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的具体*作性规定。  (二)产权制度上的问题  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及农地产权的界定不清,极大限制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并导致了一系列违背法律与政策初衷的社会经济后果。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来看,实行的是城市土地*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土地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宪法》、   《土地管理法》以及其它土地管理法规对这两种土地所有权是作了不同规定的,尤其是在两种土地使用权方面,*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的区别。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即法律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模式设计运作;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则不能享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权利人只有在出资、入股、联营等特定情况下才能发生权利转让,原则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同时,现行农地制度还存在产权模糊、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虽然明确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即集体拥有产权,但是集体指向不明确,究竟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模糊不清。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农民个人都享有土地的某一方面权能,但都不是所有权主体。有的地方为解决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或权属来源不清、权属界限不明的问题时,为方便组织管理将村民小组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从而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的混乱。  (三)相关利益*问题  目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集体和地方*三者围绕土地增值所引发的利益*。随着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由于土地的功能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功能向“资产”功能转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需求,把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和农民利益的矛盾在制度层面上凸现出来。  1、地方*凭借“公共权力”获取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增值的大部分。由于中央*严格的土地管制、审批程序、土地监管和财税政策约束,地方*土地征用成本的增加客观上推动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对于开发商即土地使用者而言,征地预批和报批手续繁琐且时间成本大,迫使他们愿意直接从集体手中取得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回避征地的复杂程序、不受“用地指标”的约束,很大程度上已经是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一种替代,地方*凭借“公共权力”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直接参与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因此,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最大收益主体是地方*。  2、农民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和其拥有的土地权利不对称。作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双重身份的农民,其权益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并没有完全实现。无论是作为所有者的村农民集体还是范围更小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都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约束机制。因此农民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难以保障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3、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者”作为分利集团获取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巨大收益。经营管理农村土地的基层组织在土地增值的驱使下,已经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推动者和既得利益者。最终农村土地流动的利益主体和集体土地流转的最终受益者是“乡、村”级基层组织。他们既是“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者,又是联系地方*掌握上级政策的*优势方,最终成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者掌握着集体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大部分增值。
国土局出让国有土地为什么会规定住宅用地必须全部装修?
西方很多国家在房屋建筑中是带精装修的,在他们认为毛坯房其实就是一个半成品,等同于让你买一桶饮用水,回家还要自己烧开。这样的好处就是直接拿一个成品交给用户,免去用户再次对产品进行深化加工。而劣处是已经被开发商绑定了装修,无法自行更改。好在国外人家良心大大的好,产品的质量有所保障。但是,大多数问题放到中国,就会发生变化。精装修在开发商手里变成盈利的一个点,装修标准跟你说是按1000做的,实际可
出让合同用途是住宅,规划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住。请问是否需要改变用途?
无法更改用地性质决定了
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禁止捆绑出让宗地。是出自哪个文件?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式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一般集体建设用地是不可以进行出售或者是出租的,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那么将会直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也是例外的,比如说有些企业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而且也是拿到了相关的建设用地。这个时候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来拿到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不过集体建设用地一般是不能够用于非农业性的建设的,比如说建房子肯定是不行的。
工业用地出让流程有哪些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归档,希望对你有帮助
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内容,谁知道
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是合同中最基本的要件。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合同由谁履行就不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无从谈起。虽然出让的土地属于*所有,但是在出让合同中,*并不作为合同的出让人。目前一般是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作为出让人。(二)土地界址、面积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明出让建设用地的具体界址、面积等基本的用地状况。为了准确界定建设用地的基本*,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一般会附“出让宗地界址图”,标明建设用地的位置、四至范围等,该附件需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根据本法第136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在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必须界定每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占用的空间,即标明建设用地占用的面积和四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高度和深度,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得以确定。(四)土地用途。土地用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重要内容。土地用途可以分为工业、商业、*、住宅等用途。我国对建设用地实行用途管制,不同用途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五)使用期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期限的规定。比如,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自出让人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此都作了规定,明确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同时,也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市、县**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按照*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关于出让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过,目前对于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方试设立的建设用地,其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的办法。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七)解决争议的方法。因履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发生争议的,出让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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