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资质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
12-29
自己建设的鱼塘国家征地怎样赔偿?
征收鱼塘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鱼塘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鱼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鱼塘涉及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展开
国家保障房建设现状是什么
一、保障性住房现状  经过近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城镇已初步形成针对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针对“夹心层”及外来人才、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三种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思路。  (一)保障房建设力度虽逐年加大,但矛盾依旧突出  1.廉租房建设方面。2005年以来廉租房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累计享受廉租房的家庭数从2005年的32.9万户提高到2009年超300万户。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新开工和筹集到的廉租房185万套。其中新开工158.4万套,各种方式筹集26.6万套。享受租赁补贴户数达到292万户。  2.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面。2000年,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达到相对高峰后,近十年来进展缓慢,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投资力度明显不足,1998 年到2009 年,占比从10.9%降至3.1%。二是开、竣工面积占比逐年下降,开工面积从2000年的22%减少到2008年的6.7%;竣工面积从2000年的26%下降到2009年的6%。三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面积由2000 年的23%下降到2009 年的4%。  3.中央财政资金投入逐步加大。2008年为181.9亿元,2009年为550.56亿元,2010年达到992.58亿元。4.公共租赁房稳步推进。2010年6月,国家七部委联合颁发《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大幕,并在国内一些大中城市迅速发展。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情况从2007 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来,国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视程度逐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纷纷出台。1. 2009-2011年经济适用住房每年新增130万套。2. 2009-2011年解决750万户廉租房家庭。具体为:2009年解决260万户;2010年解决245万户;2011年解决204万户。3. 2012年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4.2010年拟安排保障性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632亿元,计划安排住房保障总支出993亿元。同时,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贴标准也有较大幅度提高。5.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1880万套 。其中,2010年完成580万套,2011年680万套,2012年620万。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1.2010年国家提出要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合计580万套的工作任务。2010年前三季度保障房开工任务完成90%,尚未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要求。  2.全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未能按时公布。根据国十条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但事实上并未完全到位。3.中央财政资金已全部到位,地方配套资金进展不平衡、滞后。截至2010年8月底,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投资4700亿元,占全年计划的60%;中央财政692亿元专项补助资金已经全部下达,地方配套资金尚未完全到位。(四)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量情况  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统计显示,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约18.5万公顷,同比增幅较大。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原因分析  (一)部分地方政府认识上的缺陷  主要表现在过度依赖商品房市场,忽视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行业分析及市场研究报统计显示,2009 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 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2.1%,商品房销售额43995 亿元,同比增长75.5%,均创下历史新高,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指标均创下四年来的最低点。尤其是土地出让收入,普遍占据地方财政收入30%以上,与保障性住房用地大多是采取划拨和协议的出让方式形成鲜明的对比。显然,保障性住房建设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很难被政府所接受。  (二)保障性土地供应总量和结构上的缺陷  供给严重不足是我国保障性住房最突出的问题。由于保障性住房体系缺乏法律保障,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不重视保障性土地的储备和供应,导致保障性住房实际用地完成率普遍偏低。在土地供应结构上也不尽合理,地方政府均把商品房用地作为主要供给对象,在土地总量和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受到挤压的只能是保障性住房。  (三)建设资金缺乏或筹集不到位  这类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未按要求比例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是套取、挪用廉租房保障资金。按规定,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北京、上海、重庆、成都等22个城市未达到上述要求。2007年至2009年,上述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此外,有些城市将廉租房保障资金用于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经费支出,或利用虚假申报材料套取新建廉租房中央预算内的投资补助资金。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哪位清楚?
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保证*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第三条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美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第四条*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众应当服从*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第五条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第六条各项工程使用土地必须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规的要求,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泥石流、盐碱化、洪涝灾害和环境污染。因此造成损失的,用地单位必须进行整治或支付整治费用,并对受害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整治的要求和整治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用地单位、受害单位和有关单位在当地县、市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协商决定;县、市**决定了的,报上一级*决定。不能恢复耕种的土地作为征地处理,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市以上**安排使用。被征用土地内有与工农业生产和*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渠、渠道、涵闸、管道、道路、电缆等设施的,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当地**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不得擅自组断或破坏;发生阻断或破坏的,应加以修复或建设相应的工程设施。第七条征用土地的程序:一、申请选址。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拟征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申请,经县、市**审查同意后,进行选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二、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建设地址选定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商定预计征用的土地面积和补偿、安置方案,签定初步协议。三、核定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用地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正式申报建设用地面积,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经县、市以上**审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机关主持下,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协议。四、划拨土地。征地申请经批准后,由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根据计划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划拨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第八条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国务院批准;征用直辖市郊区的土地,由直辖市**批准;征用!“万人口以上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所在市**审查,报省、自治区**批准;征用其他地区耕地、园地三亩以上,林地、草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所在县、市**审查,报省、自治区**批准,在上述限额以下的,由县、市**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或缩小县、市**审批征地数额的权限。一个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当分期征地,不得早征迟用。铁路、公路干线所需土地,可以分段报批和办理征地手续。第九条征用土地应当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各项补偿费的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至$倍,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各类耕地的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范围内制定。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二、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但是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具体办法另订。第十条为了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的生产和*众生活,用地单位除付给补偿费外,还应当付给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的每亩年产值的200%至15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按农业户口计算,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是,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倍。二、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一般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制定。三、征用宅基地的,不付给安置补助费。个别特殊情况,按照上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尚不能保证维持*众原有生产和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倍。第十一条用地单位支付的各项补偿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集体种值的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可以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外,都应当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第十二条因征地造成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由县、市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安置。安置的主要途径有:一、发展农业生产。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地面积;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按造地数量相应扣除安置补助费。二、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业。三、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也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用地单位如有招工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生产队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本队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原有的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准私分。第十三条经批准安排被征地单位人员就业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的,相应的粮食供应指标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分别由当地劳动、*、粮食、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第十四条征用土地拆迁集体的和社员的房屋时,由生产队或房屋所有者按照社队的统一安排进行重建。第十五条被征地单位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定后,由用地单位随同建设项目向*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第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置办法,由*水利部门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第十七条被征地单位不得在本条例规定的补偿、补助范围以外,提出额处要求或附加条件。第十八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生产队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生产队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生产队,或按恢复工作量向生产队支付费用。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以及地质勘探等部门进行野外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由所在县、市**批准。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而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时,应当征得当地县、市**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第十九条遇到抢险或紧急的*事需要等特殊情况急需用地时,属于临时用地的可以先使用,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属于永久用地的,经县、市以上**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征地手续。第二十条已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农民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与生产队签订协议,允许农民耕种。第二十一条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作处理:(一)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其费用按原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交原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二)借给生产队耕种。生产队在耕种期间,不准在土地上兴建任何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作物。*建设需要使用时,生产队必须立即交还,不得再提出补偿、安置的要求;有青苗的,用地单位应当酌情付给青苗补偿费。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第二十二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由用地单位报请当地**公告坟主迁移,并支付迁坟费。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代迁或深埋。在征用的土地内发现文物古迹或无主财物,用地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保护,并报县、市以上**处理。第二十三条跨县的工程,征地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第二十四条各级**的土地管理机关和用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征用土地的使用情况和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分别情况给予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征用土地的,超越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二、侵占集体土地的,占用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责令退还土地,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三、*、租赁或变相*、租赁土地的,违法转让土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四、对批准征用的土地,一方当事人坚持无理要求,拒不签订征地协议的,由土地管理机关裁决。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执行征地协议,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五、挪用或占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责令退赔;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侵占招工、转户指标的,招工、转户无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上列各项,行政处分由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批准,责令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和执行。经济制裁由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并限期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期满前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提请*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执行。在征地过程中,煽动*众*,阻挠*建设,贪污、盗窃*和集体财物,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以治安管理处罚或经济制裁、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对个人罚款数额,最低为*币!“元,最高不超过本人#个月的收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支付的经济赔偿,应从该单位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经费包干结余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摊入基本建设投资。第二十七条在本条例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有关规定达成协议的,仍按照原协议执行。第二十八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视同*建设征用土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进行建设或同农村社队联合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使用农村社队集体所有土地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农村*公社和生产大队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生产队土地的,也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农民进行妥善安置,具体办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三十一条*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其它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无偿划拨;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社队适当补助。使用河滩地,还必须经水利、水产和交通部门批准。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即行废止。
本人父母做渔业养殖,因响应国家建设,
协商或诉讼解决
本人父母做渔业养殖,因响应国家建设,
协商或诉讼解决
国家建设占用民房和土地怎么赔偿?
百度一下吧
国家建设占用民房和土地怎么赔偿?
山东副省长违纪内幕山东省副省长黄胜山东省副省长
国家建设占用的土地该如何赔付?
各地政策不同
国家建设核电站拆迁如何安置补偿
各地补偿标准不一样,浙江是农田2.8万一亩具体到当地规划局去问问
外墙保温国家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执行建筑保温节能政策以来,外保温材料的生产和施工标准也在不断的地规范,不断的提高和完善.我国外保温节能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五个地区.五个地区气候不同,要求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也不同. 全国划分五个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分区如下: 1,严寒地区,有东三省,内蒙,新疆,宁夏等地区节能标准在65%以上. 2,寒冷地区,累年*冷月平均温度高于10℃,低于0℃,如山西,陕西,河南,河北,甘肃,山东等地区节能标准在65%以上. 3,夏热冬冷地区,累年*冷月分平均温度在0-10℃,*热月平均温度为25-30℃,主要表现在江苏,浙江,湖南,湖北,四川,江西,贵州等地区,要求节能标准在50%以上,主要推广用3cm以上的保温板以外,还可使用eps颗粒,珍珠岩,无机保温等,厚度在5cm以上. 4,夏热冬暖地区,*冷月平均温度高于10℃,*热月平均温度为18-39℃,如广东,福建,海南等一些地区. 5,温和地区,*冷月平均温度高于0-13℃,*热月平均温度在18-25℃,如云南大部,四川东南部,这些地区考虑到冬季保温,特别一些四季如春的地区,如昆明等地区还没有强制推广.
本地装修报价
装修要花多少钱?
40-70m²
70-110m²
110-150m²
已开启隐私保护
获取底价省30%

首页 > 装修问答 > 建设国家中心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