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公积金这个钱可以自由支配,如果不提的话只能封存在公积金帐户里.所以我认为提不提都无所谓,如果不提的话住房公积金里面的资金也会按照3个月活期利率给你利息的,如果你要买房自然而然的就会提出来!提公积金是有规定的必须买房时才可以支取,可能是公司考虑到提取困难鼓励大家还是把钱放在存折里比较好,因为存折里的钱自由流通,而公积金里的钱是得有规定的才能提取!
提公积金这个钱可以自由支配,如果不提的话只能封存在公积金帐户里.所以我认为提不提都无所谓,如果不提的话住房公积金里面的资金也会按照3个月活期利率给你利息的,如果你要买房自然而然的就会提出来!提公积金是有规定的必须买房时才可以支取,可能是公司考虑到提取困难鼓励大家还是把钱放在存折里比较好,因为存折里的钱自由流通,而公积金里的钱是得有规定的才能提取!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国务院二○○九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国务院二○○九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国务院二○○九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
房屋租赁纠纷。我公司为私企,甲方为军企,租赁甲方房屋经营市场
军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租赁,建议慎重考虑
国务院讲降低住房交易税费,其中会降低住房交易契税多少钱?
坊间传闻房市新政的7条政策利好1.将购买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降至20%2.将二手房交易营业税的征收年限从5年缩短至2年3.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宅可减免契税4.降低政府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5.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6.降低土地保证金、规划费用及缩短流程7.鼓励银行适度放松贷款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国函〔200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国务院二○○九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