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一般均约定有交房时间,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情况仍十分普遍。当业主遭遇开发商延期交房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有违约责任的,则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2、如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作如下处理:(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很多家庭的卫生间是暗卫,可以说浴厕是全封闭的,没有窗户,只有排气扇,而且排气扇也并不是经常开启。按照家相学的看法,浴厕中一定要有窗,是阳光充足,空气流通,道理很简单,让浴厕中的浊气更容易地排出,保持空气的新鲜。如果完全封闭,又缺少通风设备,对家人健康肯定是不利的,使用一些空气清新剂,只是改变了空气的味道,对空气的质量毫无改善。
这个东西是要有技术和技巧的,没有划线的技巧,装轨道很难,还要保证两条轨道装的是一平行线等。安装板式家具,其中装抽屉是最难的,下面讲解步骤:1.先在抽屉帮上居中装上子轨道。2.量好从抽屉面到子轨道的中线;3.由此中线加3毫米(视缝隙大小,自己决定预留多少)作为母轨道的预装线,并在站板上刻画好;4.装上母轨道(注意,母轨道最好向后安装2毫米,以免顶抽面)插入抽屉;5,检查抽屉的缝隙与平行并校对。
这个东西是要有技术和技巧的,没有划线的技巧,装轨道很难,还要保证两条轨道装的是一平行线等。安装板式家具,其中装抽屉是最难的,下面讲解步骤:1.先在抽屉帮上居中装上子轨道。2.量好从抽屉面到子轨道的中线;3.由此中线加3毫米(视缝隙大小,自己决定预留多少)作为母轨道的预装线,并在站板上刻画好;4.装上母轨道(注意,母轨道最好向后安装2毫米,以免顶抽面)插入抽屉;5,检查抽屉的缝隙与平行并校对。
东西朝向的房子风水好吗? 房子朝向引发怎样的风水问题?
东西朝向的房子风水好吗1、如果房子是超西边的,那么在夏天,整个室内是非常热的,即使装了空调,效果也不是很大,在长时间受到太阳的暴晒,依据风水学上讲的,容易招惹到“光煞”,导致家中的不吉利,如果严重的话,极有可能造成“血光之灾”,非常的不吉。2、房子的朝向无论是朝东还是朝西,都是不好的。在早上和下午这两个时间,太阳的光线是比较毒的,对人体造成的伤害特别大。尤其是在早上,阳光照射在卧室内,极大的影响了个人的休息,造成大脑神经受损,脾气异常的暴躁,不利于家居的和谐。3、当房子是朝向西南方的房子,那么进行室内设计的时候,就要特别小心了。窗口不宜设计过大,造成的不利影响非常大,而且窗帘的选择也是特重要的,千万不能选透光性强的,否则危害大。房子朝向引发怎样的风水问题1、如果房子是处于北方,面朝南方的话,不利于财气的聚集,但是也还好,不会达到衰败的地步,可以过安稳的生活;2、如果房子是处于北方,面朝西南方的话,这是非常吉利的,财气非常足,运势也是特别好的;3、如果房子是处于东方,面朝西方的话,虽然财气不是很足,但是一家人能够健健康康的成长,家庭生活非常幸福;4、如果房子是处于东南方,面朝西北方的话,对中年的女士是非常不利的,极有可能造成家庭的不和睦,而且财气也不是非常好;5、如果房子是处于南方,面朝北方的话,这也是不吉利的,容易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纷争,财运也是一般般的;6、如果房子是处于南方,面朝东北方的话,这是非常旺的位置,家人都能够健康幸福的成长,财运也是非常高的;7、如果房子是处于西方,面朝东方的话,对于个人创业还是有帮助的,但是不是特别利于家人的健康,尤其的中年的男子;8、如果房子是处于西北方,面朝东南方的话,意味着家庭成员有着很强的奋斗精神。
怎样预防套房装修合同纠纷,有哪位高人可以指点一下吗?家庭装修而引发的纠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观念的更新,家庭装修已经步入了千家万户,但是因家庭装修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并逐年增加。日前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A市位于甲区的甲公司与位于A市乙区的自然人乙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对乙所有的房屋(该房屋所在地为A市丙区)进行室内装修,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而引致诉讼时,将由甲公司所在地的A市甲区人民法院管辖。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于乙拒不给付装修款,甲公司依上述协议管辖之约定诉至A市甲区人民法院。A市甲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乙的房屋所在地即A市丙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装修合同的履行是建立在不动产存在的基础之上,装修装饰材料也是依附于不动产之上,一旦移动其使用价值就会减少乃至丧失。因此装修合同纠纷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立案审查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处理,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在装修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笔者认为,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A市甲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己对不动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首先应当遵循实体法有关不动产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担保法》第92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及地上定着物”。定着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如房屋、桥梁、涵管等。“定着物不是它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参见《民法学原理》第308页,张俊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次修订版)”。从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通常指水、电、暖气、冷气、卫生、防火设备等”,参见《国际私法》第130页,韩德培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9月第一版)”以外,我国法律将不动产的范围界定为“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影响或丧失其使用价值的地面附着物”(参见《民事诉讼法教程》第97页,杨荣新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第一版)。装修装饰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虽然大多具有移动即改变其使用价值的特性,但是它们仅仅是作为一种动产的集合而附着于不动产之上,不具备“地上(或地面)定着物”的这一不动产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因此,附着于房屋之上的装修装饰材料不应归入不动产的范围。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一种除斥管辖,我们不能任意地扩大不动产的范围乃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应当属于合同纠纷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其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专门的案由规定,与装修合同纠纷最相类似的只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分别规定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对承揽合同纠纷的案由分别规定有加工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修理合同纠纷、复制合同纠纷、测试合同纠纷、检验合同纠纷。相比较上述两类案件而言,装修合同纠纷更类似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规定的承揽合同纠纷。所谓“装修”,是指覆盖建筑物结构表面的抹灰、饰面、装配玻璃、油漆、粉刷等施工过程的总称。对房屋进行装修,仅是一种对房屋部分地进行改造、装饰的工作。在对房屋进行改造、装饰时,装修工程承揽人的工作对象即不动产并不丧失或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不动产的外观也不一定遭受损害,承揽人的工作只是使其具备新的功能或新的形态。因此,装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是一种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池、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甲公司与乙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的A市甲区人民法院管辖。
怎样预防套房装修合同纠纷,有哪位高人可以指点一下吗?家庭装修而引发的纠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观念的更新,家庭装修已经步入了千家万户,但是因家庭装修而引发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并逐年增加。日前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A市位于甲区的甲公司与位于A市乙区的自然人乙签订房屋室内装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对乙所有的房屋(该房屋所在地为A市丙区)进行室内装修,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而引致诉讼时,将由甲公司所在地的A市甲区人民法院管辖。装修工程完工后,由于乙拒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