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间设计规范有下列要求:
1,对外的建筑卫生间应设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
2,距离*远工作点不应大于50m;
3,应设前室;建筑卫生间的门不宜直接开向办公用房,门厅、电梯厅等主要公共空间;
4,宜有天然采光、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有机械通风措施;
5,卫生洁具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卫生间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建筑装饰装修规范如下:1、卫生间地面、门嵌石与地面的结合层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2.应设置地漏和宜干湿分区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厨房电源插座应分回路设置;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单独设置回路。4.建议增加:严禁在无专人监督下,用明火、高瓦数灯炮和取暖设备等烘烤受潮后的可燃装饰面及材料。(在施工中为枪工期和不想返工或把受潮的装饰面和材料昼夜烘烤,很危险)5.本节适用于
建筑装饰装修规范如下:1、卫生间地面、门嵌石与地面的结合层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2.应设置地漏和宜干湿分区3.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厨房电源插座应分回路设置;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单独设置回路。4.建议增加:严禁在无专人监督下,用明火、高瓦数灯炮和取暖设备等烘烤受潮后的可燃装饰面及材料。(在施工中为枪工期和不想返工或把受潮的装饰面和材料昼夜烘烤,很危险)5.本节适用于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3、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计。5、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6、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贴牢固。7、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8、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9、饰面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10、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11、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7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1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要求。1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14、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取得资质*后,方可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承包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