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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装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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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东方鸿宇资料:别墅装修中卧室的色彩可分为冷暖两种色调,暖色系包括红、橙、黄等,易于表现积极的个性;冷色系包括蓝、蓝紫、蓝绿等,可表现出静朗的性格;而绿、紫、黄易于表现中庸的性格,明亮的色彩坦率活泼,幽暗的色彩有神秘感,鲜艳的色彩奢华耀眼,素净的色彩含蓄淡泊。家具色彩一般既要符合个人爱好又要注意与房间的大小、室内光线的明暗相结合,还要与墙、地面的色彩相协调。对于较小的、光线差的房间,不宜选择太冷的色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谁了解?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谁了解?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谁了解?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谁了解?大家帮我预算一下
题主好,《管理办法》清楚表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外墙面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有关人士称,有了这条规定,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师傅回来返工。期望我的回答可以对你有用。
公墓旁边的房子风水好吗? 住宅附近有公墓的解决办法?
公墓旁边的房子风水好吗1、我们在为已故的先人选择坟墓的时候,都会请风水师帮忙找“风水宝地”,因此从这一点来说,坟墓处的风水也是比较好的。但是死者带有的阴气极重,若是在住宅附近有公墓的话,还是会受到不好的影响。2、如果家里是有老人的,最好是不要选择公墓附近的房子,在长时间的居住下,容易让老人的死亡恐惧非常强烈,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是非常不利于老人健康生活。3、公墓处的细菌还是蛮多的,尤其是土葬墓地,尸体在经过长时间的腐蚀,会产生大量的细菌以及废气,从而排出到外面的世界,这对居住在附近的居民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4、由于公墓的存在,导致附近的房子没有人住,都害怕会给自己到来不利的影响,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公墓附近的房子价格非常便宜,没有任何的保值性。住宅附近有公墓的解决办法1、首先看自家的房子与公墓的距离,如果是在50m左右,不用说,带来的风水影响是特别大的,随着距离的不断增加,影响也会相应的减弱,如果距离达到1000m,那么别担心,根本没有什么影响了。为了防止公墓破坏家里的风水,可以在窗户上挂上黄色的窗帘,并保持拉下的状态,有镇宅的作用。2、坟地是非常阴森恐怖的地方,在夜晚带来的恐惧感也会更加的强烈,因此我们可以在靠近坟墓的那个窗户或者是阳台上装上日光灯,当太阳下山之后,打开日光灯,可以减少坟墓带来的阴森感。3、接着要看公墓下埋葬的是哪一类人,如果是战争时期的秘密战场,那么最好是不要在附近盖房子。若是要在附近盖房子,那么必须要将表面的土层挖掉,将别处移来的新土盖上。或者可以将表土挖深一些,做个有地下室的房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办法有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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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为您回答:不知道你想问什么,你可以找一家装饰公司了解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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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nb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办法谁能说说?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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