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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
12-04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  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  6、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有谁了解?
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有谁了解?
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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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有谁了解?
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有谁了解?
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有谁了解?
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有谁了解?
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潍坊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有谁了解?
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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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公积金贷款流程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5、   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8、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第七条   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第八条   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认定的价值为准。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第九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商。第十条   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是否符合《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第十一条   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第十四条   贷款*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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