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的确是自己安排的问题而延误十多天的话,人家让你赔也是在所难免、合情合理!但是他锁着门不让干了--这就有问题了!要赔,也要协商啊,建议还是敞开胸怀听听对方的“要价”吧,你也得准备一定的“低价”!无论如何,不沟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赔就赔!但是采取无赖的要挟也是无理的。至于怎么赔?这得看你们的合同怎么说写的,看看是否有规定延误
如果的确是自己安排的问题而延误十多天的话,人家让你赔也是在所难免、合情合理!但是他锁着门不让干了--这就有问题了!要赔,也要协商啊,建议还是敞开胸怀听听对方的“要价”吧,你也得准备一定的“低价”!无论如何,不沟通是无法解决问题的--赔就赔!但是采取无赖的要挟也是无理的。至于怎么赔?这得看你们的合同怎么说写的,看看是否有规定延误
当地论坛等网络寻找(优势是信息量大,共分为三种方式;3;劣势是虚假房源多;劣势是需要花钱),劣势是砍价难),随时看房:当地品牌中介机构或直接委托一家全国连锁的正规品牌中介机构办理(优势是房源真实有效:1、个人人脉资源;2、中介机构,成本低,赶集,58、网络渠道:找房网二手房寻找该类房源的具体方式,还免费:自己去找,或者熟人介绍(优势是对房源绝对了解,良莠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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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见国家假期或节日,装修工人回家建议:在签合同之初业主就应该预想到,五一、十一、过年这种长期,装修公司怎么处理,是给工人放假?放几天,还是放假期间照常施工,询问好后,再来施工。2、更改设计方案建议:业主在装修之初就应该与设计师商量好,固定下来装修的设计方案,否则改了又改不仅浪费时间,亦浪费大量金钱。3、材料未到位建议:一般只有业主临时看到某样产品而想到购买,从而拖延了工期,最好是紧翘商品提前购
装修公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延误工期,先看装修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延误工期的赔偿标准或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有,就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或违约金标准向装修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装修合同中没有前述约定的话,而延误工期给你实际造成一些你事先向装修公司声明过的延误工期将会给你造成的损失情形的话,你可以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否则你还可以按照同地段同面积的房屋的租金标准主张赔偿。当然,主张损失必须要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及与延误工期的关联性。
1、选公司选择一个好的公司其实是避免工期延误很好的一个方法,一个好的公司有他自己的运作方式,延误工期对他们来说也有一定的损失,所以找一个好的公司很重要。2、签合同在签合同的时候加上一条,工期延误1天装修公司赔多少钱,这个合同条款是一定要加上的,在谈装修的时候就要和装修公司讲明了,给他们一定的经济压力。3、早规划一方面是自己的规划,比如装修需要3个月,这3个月中要合理的安排自己的时间,比如需要你去验
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1、《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2、《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律师建议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
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1、《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2、《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4、律师建议1、发包人在约定总工期的前提下,尽量约定节点工期;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2、承包人应当注意收集发包人顺延工期的证据及因此造成损失的证据;4、造价工程师应当知道,如果能证明承包人没有延误工期的责任,根据不同的计价方式,对工程索赔和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