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剂和墙固哪个好,大家有什么推荐?这是哪位大侠咨询的,怎么提问如此简单的问题。这是常识性知识,不应该反复问。我来科普下,正好,我个人刚好对这方面有一些了解。所有物品都没有最好的说法,只有最适合的。根据自己家情况,选择最适合的即可。
土建资料分ABCDE,安装的不懂土建资料A是合格证,B是复检报告C是开工报告,工序交接间之类的D是检验批E是一些勘察报告
因为建筑界面剂的重量规格有跟多种、有大有小,而且品牌也很多、像外面卖的有10KG、15KG、17KG、18KG等等好多,所有价钱也不一样,常用界面剂100-200元不等。到装饰材料市场可以直接买到。
现代简约茶几电视柜饭桌所以我去我朋友他们家呢他们家在选择颜色的时候全部都选用的是白色而且我认为这种白色他也是一个百搭的色彩,并且可以使我们整个室内看起来都是特别的干净而且这种颜色它也是一种不过时的色彩。
墙面贴花装饰上次我去我朋友他们见到我见他们家选用的是浅绿色而且我认为这种浅绿色是一种贴近大自然的色彩并且也很接地气,整体出来的效果都是特别的亲切当然了在墙面贴花的时候把建议最好不要贴太多的小碎花这样看起来是太花哨了。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除外);(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2003年版)即二段式(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或三段式(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1)方案设计阶段任务与要求:主要任务是提出设计方案,即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和收集到的必要基础资料,结合基地环境,综合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和建筑艺术的要求,对建筑总体布置、空间组合进行可能与合理的安排,提出二个或多个方案供建设单位选择。方案设计的图纸和文件:1)设计总说明设计指导思想及主要依据,设计意图及方案特点,建筑结构方案及构造特点,建筑材料及装修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结构、设备等系统的说明。2)建筑总平面图比例1:500、1:1000,应表示用地范围,建筑物位置、大小、层数及设计标高,道路及绿化布置,技术经济指标。地形复杂时,应表示粗略的竖向设计意图。3)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比例1:100、1:200,应表示建筑物各主要控制尺寸,如总尺寸、开间、进深、层高等,同时应表示标高,门窗位置,室内固定设备及有特殊要求的厅、室的具体布置,立面处理,结构方案及材料选用等。4)工程概算书建筑物投资估算,主要材料用量及单位消耗量。5)透视图、鸟瞰图或制作模型。(2)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初步设计一般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和工程概算等四部份:1)位置、大小、层数、朝向、设计标高,道路及绿化布置及经济技术指标。地形复杂时,应表示粗略的竖向设计意图。2)各层平面及主要剖面、立面:常用的比例是1:100或1:200,应标出建筑物的总尺寸、开间、进深、层高等各主要控制尺寸,同时要标出门窗位置,各层标高,部分室内家具和设备的布置、立面处理等。3)说明书:设计方案的主要意图及优缺点,主要结构方案及构造特点,建筑材料及装修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4)工程概算书:建筑物投资估算,主要材料用量及单位消耗量。5)大型民用建筑及其它重要工程,必要时可绘制透视图、鸟瞰图或制作模型。(3)施工图设计阶段任务与要求: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任务是满足施工要求,即在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基础上,综合建筑、结构、设备各工种,相互交底、核实核对,深入了解材料供应、施工技术、设备等条件,把满足工程施工的各项具体要求反映在图纸中,做到整套图纸齐全统一,明确无误。施工图设计的图纸及设计文件有:1)建筑总平面:常用比例1:500、1:1000、1:2000,应详细标明基地上建筑物、道路、设施等所在位置的尺寸、标高,并附说明。2)各层建筑平面、各个立面及必要的剖面:常用比例1:100、1:200.除表达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内容以外,还应详细标出墙段、门窗洞口及一些细部尺寸、详细索引符号等。3)建筑构造节点详图:根据需要可采用1:1、1:2、1:5、1:20等比例尺。主要包括檐口、墙身和各构件的连接点,楼梯、门窗以及各部分的装饰大样等。4)各工种相应配套的施工图纸:如基础平面图和基础详图、楼板及屋顶平面图和详图、结构构造节点详图等结构施工图;给排水、电器照明以及暖气或空气调节等设备施工图。5)建筑、结构及设备等的说明书。6)结构及设备设计的计算书。7)工程预算书。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入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 第八条所列*外,还应当提供下列*: (一)企业原资质*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月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交回原发证机关于以注销。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其他有关*,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 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吊销资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升%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设计阶段划分的不同、建筑工程预算可分为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统称基本建设预算或简称建设预算。预算分类按设计阶段划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按专业划分:土建工程:一般土建工程预算,构筑物工程预算。给排水工程:室内工程预算,室外工程预算。采暖工程:室内采暖工程预算,室外采暖工程预算。电气工程:室内照明预算,动力配线预算,防雷接地预算。按费用内容划分:单位工程预算,单项工程预算,总概预算。